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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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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通用2篇)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1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片面性。

首先,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地位认识片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着重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从而制约了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调解,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导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过于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甚至简单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结案。

(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份法官对调解工作采取敷衍的方法,因调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费工费力,有时甚至出力不讨好,不如判决结案简单明了,所以,调解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便顺水推舟不再作调解工作,导致调解流于形式。

(三)方法上存在单一性。

有些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审中征询当事人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即终止调解;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便终止调解;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充分发挥法官调解案件的能动作用,只是被动的简单应付了事。

(四)督导上存在软弱性。

从法院督导职能上看,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督导没有过硬的措施,一是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使调解工作存在任意性;二是没有硬性的监督措施,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督导没有形成制度化、责任化、指标化,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追究承办人,顺应了审判人员不愿作调解的心理,也是导致调解工作弱化的重要原因。

(五)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的难度加大。

随着法律知识的日渐普及,受当事人对诉讼的期待过高,有的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诉讼成本的核算,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及欲通过关系影响司法的意图、矛盾激化状况下与对方鱼死网破的决心,以及通过诉讼拖延时间,以达到某种目的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调解结案率降低。

(六)律师介入的原因,使调解的机率降低。

案件中有律师代理,一方面有的律师能够配合法官,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能够增大调解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律师代理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更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律师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的预测经常会给当事人以不十分确切的期待或盲目的乐观,而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此外,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也是刺激当事人期待诉讼高回报的因素之一。

三、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建立完备的调解制度体系,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条文构成法院调解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法院调解的规定以及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可以说构成了一个体系,但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要求,还可以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调解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美国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未到开庭阶段,即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把调解程序与阶段充分扩展,实行调审分离与即时调解。实行在起诉送达阶段由立案法官“送达调”,在举证、询问阶段由法官“答辩调”,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即时调”,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与在庭审阶段的“庭审调”五调结合,完备调解体系。

2、界定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如前所述,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法院可调解案件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5)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

3、规范调解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以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并达成协议,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4、处理好久调不决与审判效率的关系,规定调解期限。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强调调解是强调调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的比例,必须改变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久调不决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操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没有调解诚意,应及时判决,提高审判效率,从而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

5、对调解悔约的,加大惩戒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针对目前存在的当事人一方并不真心调解,而借调解之机让对方当事人做重大让步,以降低标的额,而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再申请执行只能以重大让步以后生效的调解书数额进行的情况,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强制加上“如不履行协议,将……”的惩戒条款,以禁止恶意调解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2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任带领常委会部分委员组成调查组,就县人民法院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查。为了确保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增强调查成果的务实性,调查组采取“一看、二听、三议”的调查方法,围绕基础设施、工作机制、法官队伍建设和办案质效等重点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组现场查看了洋坪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制度建设和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在听取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关于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之后,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在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就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调查组认为,年以来,我县民事审判工作在立案数量逐年上升的新形势下,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依法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强化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理念,工作重点突出,工作措施得力,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调解结案率不断提高,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县民事审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围绕和谐建设,大力开展和谐调解工作。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工作中,以推动和谐建设为己任,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了“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和“判后释疑”的“四调解、一释疑”工作机制,以调解为重要手段,着力加大和谐办案力度,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有效促进和谐建设。年至年6月,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994件,占案件总数的77%,调解结案率位居全市前列。

二是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大力开展为工业经济服务工作。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支持县域经济科学发展作为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途径,创新理念,扎实有效地开展服务工作。在工作机制上,制定了《关于为地方民营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建立了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台账管理和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企业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依法服务企业行为;在工作方法上,坚持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执行”,年以来,共审结涉企案件73件,涉案标的总额2300万元,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积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县人民法院在履行民事审判职责中,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对于突发性、涉案人数相对较多的案件,实行院长挂帅,提前介入,耐心解释,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在处理年的“香菇烂袋”事件中,积极引导300多户菇农依法维权,受理的28件诉讼案件中,26件调解结案,有效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如年在审理县工商银行原职员张某某以所在银行名义吸纳存款挪为己用的案件中,县人民法院积极加强与被诉银行的沟通,依法维护了储户的利益,得到了社会的公认。

四是围绕推进司法为民,积极创新司法权运用方式。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创新司法权运用方式,不断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推行速裁、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设立办案点巡回审判、坚持审执结合、开展司法救助等审判方式改革。既降低诉讼成本,又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年以来,通过速裁和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734件,巡回审理案件100多件,在调解结案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当庭履行率大幅提高。

五是围绕提高审判质效,严格审判绩效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县人民法院从狠抓审判绩效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了办案绩效管理考评“制度化、数据化、程序化、陪审化、常态化”和“严格追究责任制”的“五化一严格”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先表优制度,积极开展办案竞赛活动,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陪审员陪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增强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裁判正确率和裁判文书质量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六是围绕保障民事审判,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近年来,县人民法院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障。一方面,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快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办案条件;另一方面,加强执业文化建设,进一步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在办案的硬环境、软环境建设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调查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认为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民事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民事审判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四是民事审判成果有待进一步应用。

二、相关建议

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调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一是要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素质教育,抓好业务能力建设;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进一步强化和谐司法理念,推进民事审判调解工作。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的本质内涵。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调解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善于准确运用法律,还要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因此,要全面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要围绕“息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个目的做到调解优先。要按照“县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予、司法推动”的要求,探索纠纷调解新机制,营造和谐司法的新格局。

(三)进一步围绕走在前列战略目标,积极实践“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县委提出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是凝聚全县人民智慧、结合我县实际、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县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要把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作为实现走在前列战略目标的助推器,作为实现“三个至上”的具体实践。要进一步增强能动司法能力,在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行使法定职能,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四)进一步围绕稳定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作用。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工作,要把维护稳定作为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工作。要善于研究新形势下民事案件的新特点,注重用协调的办法化解纠纷,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政策、打击与保护、整治与预防、审判与服务的关系,防治因审判执行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和为民司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实现依法治县再做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