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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推荐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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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精选9篇)

2.条例 篇1

第1点

公司作息时间表: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8:00

3、员工上下班施行指纹打卡,上下班均须打卡,请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外出申请单】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第2点

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4、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

5、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6、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7、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8、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9、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告知网管安排修理。

第3点

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点

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行政人事部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购买。

2、每月10日之前,个人将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购物申请单】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门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发放。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购物申请单】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配发各种办公物品。

第5点

打印设备和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打印设备和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9.条例 篇2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有义务阻止业主私改住房

小区中业主私敲承重墙,私挖地下室等行为将得到遏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可阻止业主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

业主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条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黄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车辆行经渡口,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符合需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九章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6.条例 篇4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坚持教育创新,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实践,更新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全面发展,规范我校在学科竞赛、评课选优、论文评比、发表等方面的奖励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一、各类竞赛是指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校内各学科学生竞赛和教师业务竞赛。

二、学校组织竞赛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组织青年教师优质课大赛和不定期组织课件比赛和其他教学技能比赛,以及每年在12月份组织的全校性学生学科竞赛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竞赛根据上级计划安排,及时组织。

三、教师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有学校教科处选拔产生,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由教务处、教研处统一组织,参赛前由两处指定指导教师,通过选拔、培训、辅导、再竞赛进行。

四、竞赛奖励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不辅导不设辅导奖的原则,学校鼓励更多教师关心参与竞赛辅导工作,鼓励更多学生参与竞赛,点面结合,做到拔尖与扶弱同步进行,推动校园竞技氛围。

五、各类学科竞赛和教师业务竞赛和教科研成果在每年12月底登记、归档,在年度教师总结大会上发奖。

六、奖励标准

(一)学科竞赛辅导奖

全国级比赛:全国一等奖800元,全国二等奖400元,全国三等奖200元;

省级一等奖200元,省级二等奖150元,省级三等奖100元。

市级一等奖100元,市级二等奖50元,市级三等奖20元。

校级一等奖50元,市级二等奖30元,市级三等奖20元。(注2、3)

说明:

1、上述奖金以每位学生获奖次数计算,以获奖通知及证书为准,奖金中不包含学科竞赛的辅导费用,学科竞赛辅导费按教导处、教科处安排的辅导课时中的实际辅导课时计算。

2、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原则上不设辅导教师奖,但对所带学生成绩突出的教师通报表扬。

3、如果以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组织的学科竞赛情况下,根据辅导组织情况设辅导教师奖,但学生参赛获奖面不超过20%。

(二)评课选优及说课、课件制作竞赛奖

全国一等奖600元,全国二等奖400元,全国三等奖300元,

省级一等奖300元,省级二等奖200元,省级三等奖100元,

市级一等奖100元,市级二等奖50元,市级三等奖30元,

校级一等奖50元,校级二等奖30元,校级三等奖20元。

说明:

1、参加比赛必须为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比赛;

2、参加同一项目比赛,以获得的最高奖得奖金,不重复累加。

(三)论文获奖

全国级论文评比:全国一等奖300元,全国二等奖200元,全国三等奖100元,

xx省论文评比:省级一等奖200元,省级二等奖100元,省级三等奖50元,

xx市论文评比:市级一等奖50元,市级二等奖30元,市级三等奖20元,

说明:

1、参赛的论文必须是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或评比。

2、参赛的论文必须是高评以后和任职期间超过参与职称必须需要论文数以上的

3、同一论文递次往上一级送评的,以获得的最高奖得奖金,不重复累加。

(四)论文发表

对在本专业教学杂志(有CN刊号和ISBN标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按其稿酬的2倍给予奖励(需提供稿酬复印件);否则,市级以上刊物(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各按每篇100元、50元奖励。

说明:

1、论文必须发表在教育类刊物上,不包括论文集和增刊。

2、市级以上刊物必须有正式的报刊准印证和出版号。

3、凡重复发表的篇目按最高的一方计算。

(五)课题研究

国家级独立课题800元,省级独立课题600元,市级独立课题300元。

说明:

1、课题必须有立项证书,同时课题必须顺利结题,有结题证书。

2、课题主要负责人另奖200元。

七、相关规定

1、其他未列出的赛事,其获奖情况和参赛及奖金标准参照以上方案执行。

2、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后起试实行,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行。

3、本方案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长办公会,同时以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5.条例 篇5

再生育子女条件放宽

由于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而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因此广西对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作出了修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这对夫妻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20xx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夫妻一方为广西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3.条例 篇6

外墙渗漏或电梯出故障等可应急维修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维修资金并不一定能达成业主法定多数意见,造成设施无法及时维修。

《条例》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4.条例 篇7

一、学校重视

学校重视是搞好卫生的关键。学校领导应把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当做学校工作的大事来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校长也要亲自管。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记载,有奖惩,一抓到底,才能见成效。

二、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

(一)学校工作的遵旨是教书育人,同时也有很多贯穿因素,如卫生教育的教育力度,就需要加强卫生工作的监管,检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水平。

(二)强化舆论宣传,学校利用校、团、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健康教育墙报、班级板报等宣传阵地,向广大师生宣传各种卫生小常识,帮助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要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及时更新;各班每学期也要创办关于卫生的黑板报。举办卫生健康知识讲座。以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学校师生进行创建卫生学校宣传,并开展相互监督活动、争创卫生标兵及创建文明卫生校园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更有效、更深入的让学生加强对卫生重要性的认识。

(三)分发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材料。如“健康知识小册子”、《学校健康教育实施细则》、“健康行为实际操作说明”等等。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广大师生对创卫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自觉地参与到活动中来,同时又把这些知识带入家庭,影响他人,服务社会。

(四)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义务劳动。使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城市卫生、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

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就要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因为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教育者。转变学生的思想,学习,行为,直接与班主任有关系,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当然也离不开班主任,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班主任认真地组织学生规范教育,规范学生的卫生行为。教育学生讲卫生,爱清洁,优化班级,学校育人环境,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把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人人参加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让他们学会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确实地做好卫生工作使他们从小树立起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四、发挥后勤的作用

后勤人员要树立起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积极创造优美的自然环境,净化校园育人环境,让学生安全愉快地学习,生活。食堂炊事员也要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五、开展学校卫生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学校领导重视,整顿工作要落到实处。卫生安全管理的工作,必须认真按照__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对保护师生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责任到人,切实保证消除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隐患。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成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校领导针对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分析现状,提出进一步整改的具体要求,并安排专人组成检查小组,对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与验收。

(二)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专项整顿,针对全国各地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要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说空话,走形式。

(三)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的整治也很重要,要毫无条件的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卫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仅靠领导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全校师生真正发动起来,形成全面动员、全体师生员工齐动手的态势,营造良好的氛围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卫生工作的落实,以及卫生工作的持续发展。

六、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搞好卫生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在全面抓紧抓好的基础上,重点是抓好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将健康教育列入学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保证课时,开课率。学校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健康教育,搞好校园净化、美化工作,积极做好学生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校园无杂草、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洼地、无乱写乱划,学校厕所无臭、无蚊蝇蛆滋生、无乱拉乱尿、无乱写乱划。

七、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卫生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卫生工作有序、有效的进行,规范广大师生的行为举止,学校要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如《卫生管理制度》、《学校卫生保健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计划对广大师生行为的要求规范化。学校把这些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与评先评优工作结合起来,争取成效。

八、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卫生工作开展

(一)开展"文明班级"评比活动,内容涉及环境保洁、学生仪容仪表检查及教室及卫生区的检查,做到日日有检查,事事有人管。要求学生穿戴整洁,仪容仪表合乎要求,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布置规范整齐,教室卫生整洁,天花板无蛛丝、地面无纸屑、痰迹;卫生无死角,厕所天天打扫,无垃圾,水沟无积泥,无积水。每周评比颁发"卫生流动红旗",树立典型,以促进学校的卫生工作,使其跃上新台阶。

(二)定期到各办公室检查卫生工作,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督促存在问题的办公室或个人整改。每次行动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汇报、有总结,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要保证师生的饮水卫生和安全。

(四)积极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各种环保活动,提高学生的卫生、环保意识。

总而言之,只要持之以恒地抓,学校卫生工作一定会出现好的局面,师生一定会有一个卫生的生活环境。因此,为了我们有一个美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保证学校卫生的清洁,创建一个健康卫生的校园。

7.条例 篇8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条例 篇9

班级是学校的基本单位之一,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工作,而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负责。班主任是沟通家校的桥梁,是联系各任课教师的纽带,是学生人生航道的引航人。工作重要,责任重大,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认真领会贯彻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总体办学理念,争当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让同行佩服,让社会敬重的优秀教师。

二、认真学习规章制度,确立依法治班理念,努力做到所有学生一视同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认真领会“三风”“一训”的深刻内涵,扎扎实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四、强化角色意识,立足拼搏奉献。

五、精进学业,以才服人。

六、以爱为本,以情动人。

七、宽严适度,管放相济。

八、立足长远,不怕反复。

九、弘扬正气,培植优良班风。

十、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十一、依法开展班级工作,认真落实学校安排。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服从“三处”和年级安排;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好班级工作。

2、参加学校组织的班主任培训,熟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

3、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密切关注学生动向,与家长建立可靠的联系方式,学生私自离校一天者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并报政教处,否则后果自负。

十二、贯彻“五字”方针,做好“十项”工作。

班级管理要坚持“实、新、高、严、细”五字方针,努力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1、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纪律教育、品德教育、礼仪教育。

2、组织学生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适时、恰当地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4、坚持每周小结的工作制度,利用周五读报堂总结上周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布置安排下周工作。

5、坚持每天20分钟的读报堂制度。按“中牟一高20xx---20xx学年上学期读报堂工作制度和计划”认真落实。

6、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准时参加升旗仪式。

7、努力抓好课前唱歌和宣誓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信心,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将此项工作纳入班级考评之内。

8、狠抓“德育量化考评规定”、“学生一日常规”和“自修‘五要’、‘十不准’”的落实,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习惯。

9、坚持上好“两操”、“一课”、“一活动”,以此为依托强健学生的体魄,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10、认真落实学生工作的“五个常抓不懈”。即:学习目的教育常抓不懈;纪律教育常抓不懈;“双基”教育常抓不懈;习惯养成教育常抓不懈;成功教育常抓不懈。

要紧紧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通过各种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训练,争取突出的教育成效。

十三、落实“一日八管”(管考勤;管早操;管课堂;管自修;管卫生;管活动;管就餐;管就寝),做到“五个一视同仁”(学生长相俊丑一视同仁;男生、女生一视同仁;学习成绩好差一视同仁;家庭贫富一视同仁;城乡学生一视同仁),严守“十个不准”(不准私自赶走学生或将学生赶出教室;不准擅自接收无正当入班手续的学生;不准无故拒收有正当入班手续的学生;不准按成绩排座位;不准动不动叫家长;不准体罚、挖苦、侮辱学生;不准因学生犯错误而迁怒家长;不准对学生实行罚款或收取保证金;不准私自组织娱乐活动;不准在学生面前发表不利于团结或与学校政策相抵触的言论)。

十四、到岗时间。

1、早上5:30以前到指定地点签到。

2、晚上6:40以前必须到教室,坚持上好读报堂,读报或做好思想工作。晚上6:40以前在政教处签到。

3、晚上10:20以前必须到学生寝室,逐个检查学生就寝情况人数,如实填写检查结果,如有隐瞒不报者,一人次扣15元。 10:30签到后方可离开。

4、按时参加学校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5、缺岗一次扣班主任津贴15元;请假一次扣3元;迟到一次扣 1元。代他人签到者双方各扣50元。

十五、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及金额。

班主任津贴按班级管理积分发放:一等奖34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60元。最后一名班级积分低于倒数第二名10分者当月此项津贴只发150元。

有重大教育责任事故者取消评先资格,重大教育责任事故由校委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