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两篇》
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通用2篇)
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篇1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xx年5月
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篇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文化大繁荣的指导精神,丰富我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如下目标责任书: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文化站各项工作;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对党的现行方针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文化事业年度目标任务;
四、积极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开展群众乐于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使农牧民群众自我娱乐、自我教育,充分体现文化站的服务功能,完成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等;
五、积极协助县文化局完成西仓乡的文物普查工作,搜集整理零散文物及寺院文物资料,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六、积极协助县文化局完成我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每年必须挖掘1—2项(搜集映像资料),并将我乡的节庆赛事、民俗登记造册并上报县文化局;
七、具体指导和督促全乡及各村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为群众提供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阅等服务,要做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八、认真完成“农牧民书屋”的书籍及设备整理归档工作,每年开展4次图书活动月工作,并在我乡培训一名农牧民书屋管理员;
九、协助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做好乡、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十、认真完成县文化局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文化活动,并做好接待群众、设备调试维护、书屋登记整理、环境卫生、值班安全等日常事务;
十一、积极协助县文化局开展“乡村舞台”建设及相关活动;
十二、每月向县文化局上报一期简报(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严格遵照文化站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西仓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_____________
乙方:西仓乡文化站
负责人:_____________
20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