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汇编15篇)》
诊断证明(精选15篇)
诊断证明 篇1
兹证明病人,男,41岁,因患急性阑尾炎,于xx年3月6日住院。经立即施行手术和十天治疗后,现已痊愈,将于x年3月16日出院。建议在家休息一个星期后再上班工作。
主治医生:
xx年3月16日
诊断证明 篇2
兹有我单位职工:王麻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李美女,(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08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x年xx月x日生育壹女孩,x年x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x月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x年xx月x日
诊断证明 篇3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诊断证明 篇4
X医院
诊断证明 00001
科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就诊日期:
联系地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20 年 月 日
X医院
诊断证明 00001 科别: 姓名: 性别:年龄: 入院日期: 住院号:
出院日期: 门诊就诊日期 工作单位
和家庭住址:
诊断意见:
建议:
负责医师:
(单位盖章)
诊断证明 篇5
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医院注册。
(2)、正在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诊断证明 篇6
长春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X光检测: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
医生:
月
长春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天
医生: 年月
长春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长春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
诊断证明 篇7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医学诊断证明是一项高技术含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活动,我院愿及时、高效地为大家提供此项服务,但需履行下列手续:
1、原则上都必须持有介绍信;
2、患者本人及家属原则上必须到场;
3、由医生接诊后做好完整规范的病历记录,既要有主观资料,同时必须有相应客观的测查资料;
4、对于首诊者原则上在就诊三次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特殊情况由医务部处理、必要时做医学鉴定。
诊断证明 篇8
患者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女)
年龄:__________(42岁)
就诊日期:__________(20__年02月06日)
诊断结果:
患者自述__________(视力模糊、眼部不适),经__________(眼科常规检查、眼底镜检查)发现,患有__________(白内障)。建议择期进行__________(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注意术后眼部卫生及定期复查。
医生签名:__________
医院名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诊断证明 篇9
患者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男)
年龄:__________(58岁)
就诊日期:__________(20__年02月07日)
诊断结果:
患者因__________(长期咳嗽、咳痰)就诊,经__________(胸部CT、肺功能检查)诊断,患有__________(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建议进行__________(长期氧疗、药物治疗及呼吸康复训练),并戒烟限酒,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医生签名:__________
医院名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诊断证明 篇10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8、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9、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10、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1、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诊断证明 篇11
患者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门诊号/住院号__________
诊断名称:
病情介绍(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
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医生签名: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诊断证明 篇12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
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
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诊断证明 篇13
医疗诊断证明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确定赔偿金额的最重要证据,办理医疗诊断证明。但在具体案件诉讼中,非只要是诊断证明法院都应全部采用,还应通过对诊断证明的相关认证,综合案件全部情况确定。笔者认为关系诊断证明效力的因数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证据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医疗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一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审理当中,应严格认证。
1、诊断证明的合法性: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
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得出具如:
“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 “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
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证明。
2、诊断证明的客观性。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
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二、赔偿义务人对诊断证明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综上所述:医疗、误工等费用该不该列入赔偿范围,不能单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就匆忙予以确定,而应当详细了解疗伤者的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情况,看是否是必须的合理的。然后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作出公证的判决。
诊断证明 篇14
科别:呼吸内科
姓名:
住院号:门诊
就诊日期:
性别:女
年龄:27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x市
病情摘要:
1、反复发热、咳嗽5天。
2、症状、体征:发热,咳嗽,有痰,呕吐胃内容物一次,咽充血(++),双扁桃体II°大。双肺呼吸音粗,双下肺可闻及少量干湿性罗音。
诊断结论:病毒性湿热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建议:5% GNS 500ml青霉素320U / vgtt Bid *3d (皮试)
2.泰诺2盒/ tidpo 3.
如有不适随时复诊。
负责医师:
xx年x月xx日
诊断证明 篇15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 x,女,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x,系非农业户口。 年 月 日与 x(男,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女孩,取名 x,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