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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合集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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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精选2篇)

行政案件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篇1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______________房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因某某不服我局于20xx年**月**日颁发的某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xx)第号)和发布的拆迁公告(*房拆【20xx】号),现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合法

20xx年**月,__________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某区某镇某村地段进行“某”项目建设,向我局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我局对其提供的v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v计投[20xx]号、v省建设厅v建设[20xx]号、__________市规划局株规用[20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v省人民政府(20__)政国土字第102号审批单、某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于20__年10月28日颁发了某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__)第12号),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株房拆【20xx】号)。鉴此,我局颁发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合法、有效。

二、本案已过申请复议期限

我局拆迁许可和拆迁公告行为已于20*年*月*日作出,而申请人时至20xx年*月*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理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

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申请人对拆迁许可和拆迁公告不服,主要是因为对土地使用权问题有异议,而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申请人如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服,应另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综上,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某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xx)第号)和发布的拆迁公告(株房拆【20xx】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行政案件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篇2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不服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 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 (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 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 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 (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 (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 (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 (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 赔偿原告 (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