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协议书 > 转让协议 > 干股转让合同12篇正文

《干股转让合同12篇》

时间: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那么协议的格式,

干股协议书 1

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三: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四: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五: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六: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七: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现合股(合伙)开办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过以上______方合伙人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圆,¥:_______________万。

1、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2、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3、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4、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5、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6、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7、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8、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9、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10、______出资共计______万,占公司股份_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1、股权份额以第一条出资金额及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为准。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2、每年一月份汇总上一年度公司盈亏状况, 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上一年度股利分配。

3、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以下的股东,实行保利措施。如年底汇总公司盈利大于等于10%,则按实际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如果小于10%,则以入股总金额10%的利息支付股东。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止。至期限截止日后,如公司正常经营,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_________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2、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A、入股: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入股各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股:

①在本合同注明的合伙期限内,如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股;

②如执意退股,对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③退股人的股利分配以退股时公司盈利状况结算清单为标准,按50%股利发放,入股本金三年后予以返还,如退股人三年内有从事本行业行为,入股本金不再返还。

④如一方或多方不愿继续合伙,经各方共同商讨通过,而踢出一方或多方,则被踢出方,被迫退出时,将按被踢出时公司财产盈利状况进行当年被踢出前月份股利分配,并以实际股利分配金额的50%进行赔偿,与本金一同发放被踢出者如多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至于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在对公司损失进行估算及赔偿后,方可执行正常被踢出原则。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与合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入股本金三年后予以返还,如退股人三年内有从事本行业行为,入股本金不再返还。

3、出资的转让:_______________转让人需在合同起始之日六个月后至合同终止之日前提出转让声明,在所有股权人共同商讨通过后,允许个体股权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自己出资的,转让时其他股权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股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如个体股权人私自转让股权,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并私自受让人股权作废。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①合同日期届满,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合伙事业不能完成;

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职能分配及议定事项

在公司成立后,所有股东应以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则,本着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给公司及员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及生活环境。

经所有股东共同协商,委托______作为公司总经理,全权统筹协调处理公司事务。其他部门负责人由所有股东共同协商指定。

公司日常运作由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协作完成,其他非指定部门负责人不参与公司管理。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各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及罢免

2、新产品或设备的引进;

3、公司再投资事项;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5、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股东一起参与结算。

6、公司公章由___________保管,账目由___________保管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股东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公司及股东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七、如个别股东无视本合同条款及公司规章制度,任意作为,其他股东可对其踢出,并不再分配当年红利,入股本金三年后返还。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模版 2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 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代理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人在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 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

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 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 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内容页)

(6)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

文化活动,特定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除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资料

技能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雇佣合同复印件

兴行演出合同复印件

艺历证明书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留学/就学问答表(样式1)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

(留学)毕业证明书

家族滞在(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2)

(申请人配偶为在日的留学生或就学生)问答表(样式3)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4)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5)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6)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7)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8)

定住者(申请人是在日亲属的继子女)问答表(样式9)

(申请人家族)问答表(样式10)

(申请人是定住者的配偶)问答表(样式11)

Ⅴ申请人为外国人

申请人国籍为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国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但是,针对申请人的个别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因此申请前请先致电或通过传真向本馆签证部咨询。

(1)有效护照

(2)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干股协议书 3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按每股人民币1万元计,共计100股。

2、虚拟股:指 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分 红:指 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30股。

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甲方同意乙方享有其30%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发展工作,以能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4、乙方需组织甲方人员招聘,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分红的取得和丧失

1、年利润扣除应交税款后,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付给乙方;

2、如乙方的技术和业务管理无法达到年利润【】时,则乙方不享有乙方上款规定的股权利润分红。甲方将拥有乙方依约减少的股权。

3、如乙方中有不参加管理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的人员则不能参与分红。

4、如果甲方增资,乙方股权根据现有比例进行稀释。甲方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乙方享有30%股权,当甲方注册资本到人民币1000万元是,乙方享有股权为3%,根据同等比例,以此类推。

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续约;

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3、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七、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八、违约

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 149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3、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如属双方的过错, 则应根据股权比例, 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1、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干股协议书 4

甲方:。。。。。。。。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4人。

1、 ,身份证号 ,住址 ;

2、 ,身份证号 ,住址 ;

3、 ,身份证号 ,住址 ;

4、 ,身份证号 ,住址 ;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

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虚拟股(干股):指。。。。。。。。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具体4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1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4人每人平均分配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36%平均分配给乙方4人。若当年4人每人按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的,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40%,即乙方4人每人分红10%,无论每人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1.5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36%或4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4乙方任意1人或多人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 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乙方其余人仍按每人9%,不足1.5万元的按1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会在乙方有人离职的情况下,选择新的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奖励行列,尽量使乙方人数长期维持在4人。如有新人加入,则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新协议,仅在乙方具体名字上有所变更,若有其他变更则以新协议所述为准。

2.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人民币2500元/月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3.权利义务:

3.1.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3.3. 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4.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4人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3.6. 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4.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期限为20xx年度及20xx年度,20xx年底协议终止。

4.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5.协议解除情形

5.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5.2.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5.3.除以上5.1、5.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2.4条的规定处理。

5.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6.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规定。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每人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1:签字: 身份证号码:

2:签字: 身份证号码:

3:签字: 身份证号码:

4: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推荐干股转让合同协议 5

甲方:x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4人。

1、 ,身份证号 ,住址

2、 ,身份证号 ,住址

3、 ,身份证号 ,住址

4、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虚拟股(干股):指。。。。。。。。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具体4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1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4人每人平均分配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36%平均分配给乙方4人。若当年4人每人按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的,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40%,即乙方4人每人分红10%,无论每人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1.5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36%或4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4乙方任意1人或多人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 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乙方其余人仍按每人9%,不足1.5万元的按1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会在乙方有人离职的情况下,选择新的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奖励行列,尽量使乙方人数长期维持在4人。如有新人加入,则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新协议,仅在乙方具体名字上有所变更,若有其他变更则以新协议所述为准。

2.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人民币2500元/月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3.权利义务:

3.1.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3.3. 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4.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由此发生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4人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3.6. 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4.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期限为20xx年度及20xx年度,20xx年底协议终止。

4.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5.协议解除情形

5.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5.2.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5.3.除以上5.1、5.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2.4条的规定处理。

5.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6.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规定。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每人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1:签字: 身份证号码:

2:签字: 身份证号码:

3:签字: 身份证号码:

4: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干股协议书 6

甲方: 教授( 大学 学院)或自然人

乙方:(公司)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 技术的推广应用,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 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 公司。

第二条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为:

(一)公司名称:

(二)组织形式:

(三)注册资金: 万元

(四)注册地: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甲方勿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二)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公司股份 %,即乙方拥有公司的 %的股权。

(四)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五)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甲�

(六)甲方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束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 %的股份权享有公司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第四条乙方以现金 万元出资,占有公司 %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 万元注册资金于 年 月 日到位。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公司工作。甲方到公司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最迟不得迟于 年 月 日注册成立。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公司的'分红根据《公司法》的舍计制度执行。

第九条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一份公司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第十条公司股份的转让需股东全体同意。乙方不能在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公司所的股份。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公司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不得利用其技术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 市各级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干股协议书 7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甲、乙、丙叁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丙方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第一条 赠与股权与分配

1、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0%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0__年5月15日将本人股权赠与乙方41%,属乙方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赠与丙方19%,属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2、甲方同意乙方拥有公司股权总额51%的股权,属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甲方同意丙方拥有公司股权总额49%的股权,属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乙、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并保证信守本协议以下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赠与条件

乙方、丙方为公司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 赠与的收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赠与:

(1)乙、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丙方有赌博行为的,或将受赠的股权转让、转赠其配偶或转让任何的第三方的。

第四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丙方承诺,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丙�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 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代理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

申请人在取得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

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 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

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 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 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内容页)

(6)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

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

文化活动,特定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除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资料

技能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雇佣合同复印件

兴行演出合同复印件

艺历证明书个人简历(要列出学历/工作经历/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格式不限)

留学/就学问答表(样式1)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

(留学)毕业证明书

家族滞在(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2)

(申请人配偶为在日的留学生或就学生)问答表(样式3)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4)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5)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6)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夫妻关系)问答表(样式7)

(申请人与在日亲属为亲子关系)问答表(样式8)

定住者(申请人是在日亲属的继子女)问答表(样式9)

(申请人家族)问答表(样式10)

(申请人是定住者的配偶)问答表(样式11)

Ⅴ申请人为外国人

申请人国籍为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国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

但是,针对申请人的个别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因此申请前请先致电或通过传真向本馆签证部咨询。

(1)有效护照

(2)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9

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干股转让合同 10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为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和控制人,甲方自愿将公司部分股东权利以干股形式转让于乙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公司系经_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甲方持有公司X%的股权。

第二条 干股定义

本协议所指干股,又称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拥有者不是公司在 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不享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

第三条 转让干股及比例

甲方将其持有的1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以干股形式),即让渡10%的 利润分配权于乙方。

第四条 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一致,上述10%干股的转让价格为 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后即享有上述10%的干股权利。

第五条 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年终分红

6.1分红前提:乙方按所持干股比例享受分红的前提是公司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公司年终亏损的,乙方不承担亏损,也不享有红利分配。本条所称可分配的净利润是指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6.2分红数额:乙方每年分红金额为公司年终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_干股分红比例(10%)。

6.3分红的结算:乙方按年享受分红,每年阳历年年末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核算公司年终可分配利润并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甲方于收到公司分配的红利后将属于乙方的红利支付给乙方。上述乙方获得的红利为扣除税费后的数额。

第七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10%的干股转让给乙方,并将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力转让给乙方。

7.2乙方自付清转让价款后获得干股,即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但乙方不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权,不享有公司注册股东依《公司法》和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亦无需承担公司的亏损。

7.3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的干股(虚拟股)同时,不影响其享有在公司的其他利益(如乙方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权依照劳动合同获得报酬和奖金)。

7.4乙方享有的干股股权由乙方本人专属享有,该股权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借贷给第三人,乙方独享干股分红带来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5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虽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但仍应当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恶意损害甲方或者公司利益。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8.1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上述10%的干股权力:

8.1.1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8.1.2未经甲方同意,将上述干股权力转让给第三人的;

8.1.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1.4丧失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上述情形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归还于乙方(无息),同时,若乙方给甲方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归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8.2协议的终止与续订: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但甲乙双方可协商

续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公司10%的利润分配权利,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同时,若乙方获得的红利数额总额少于股权转让价款在协议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两者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1.1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备份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资格认定协议 11

银行编号:_________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 主管单位全称:_________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经_________ (单位)批准或经_________ 成立(批准文号为_________ 号)。 2.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在_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金:_________ 元。 3.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经_________ 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_________ (或_________ )。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_________ 元;固定资产净值_________ 元,年折旧率_________%.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_________ ,职务是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批文任命或经_________ 会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_________ 等_________ 同志,其职务分别为_________ ,在授权有效期内代理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______(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认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

一、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

股东资格认定难的原因,除了公司法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论著定义不一致外,(注:参见江平、方流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7页;参见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22―127页;参见刘瑞复著:《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版,第116―117页;参见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主要是因为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转让出资时的不规范操作。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了,但是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但是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如此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在法律上的要害是,有的没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在外观上具有股东的名义;有的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外观上看不出是股东;有的没有履行股东义务而享有股东权利,有的履行了股东义务但未享有股东权利。这就导致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一个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到底是以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作为认定标准,或者还是以外观上是否具有股东的名义作为认定标准?应当说,每种标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当这些标准发生冲突时,法院该如何取舍?尤其在牵涉到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有关公司的内外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谁是股东的问题就变得更复杂。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考虑各利害关系人间的利益平衡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作出正确认定。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思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

(二)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公司作为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认定股东资格应考虑到尽可能地使公司成立有效,使公司已成立的行为有效,不轻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为,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

(三)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客观要求。具体地说就是认定股东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取得股东资格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有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真实意思表示似乎就不应当认定为股东,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之嫌。但鉴于相对人与公司交易,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根据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公司应当将其股东、资本等基本情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相对人不承担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因此,认定股东资格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考虑到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

(五)制裁法律规避行为。最常见的规避公司法的行为包括为规避一人公司而设挂名股东,为规避对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而设隐名股东。公司设立和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会危及公司法律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基于以上原则,认定股东资格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思路进行:首先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在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中,有些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个人法规则的适用,有些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团体法规则的适用。因为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如挂名股东、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确权争议,属于个人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实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股权受让人、公司债权人、股权质权人等)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团体法的调整范围,无需探究公司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可直接按公示(如工商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资格。其次分析公司或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在公司或第三人对究竟谁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公司或第三人不得以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为由,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

二、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与具体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下同)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诉讼中,这些特征就会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也只能根据有关证据分析争议的股东有无上述特征,进而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问题是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为确定具体的股东资格认定规则,我们首先对上述几种股东特征对于认定股东资格的意义进行分析。

1.关于签署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要进行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2.关于实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可见,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是否实际出资显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否实际出资本身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但公司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因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

3.关于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的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公司成立登记客观上具有使出资 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 因此,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

4.关于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包括股权证书,下同)与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票一样,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或出资的凭证。出资证明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即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也无决定性的效力。

5.关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的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第243页。)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6.关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简单地从这个角度看,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支持的。但是从保持公司的稳定性的角度讲,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其在公司中的行为无效,使许多已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权衡各方利益,我 当与股东上述特征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优先选择适用相应的证据,对股东资格作出正确的认定。1.在公司债权人诉请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中,应根据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但根据实质特征,公司设立存在规避法律行为的除外。如工商登记文件中载明的股东一般不能以自己实际上是挂名股 但设立挂名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实际股东仅为一人的,不应再认定挂名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而应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实质上为私营独资企业,并判令业主(实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在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对股权转让人、出质人的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亦应根据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3.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但根据实质特征能作出相反认定且股东或公司在行为时应当知情的',依实质特征认定股东资格。如股东虽然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但未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无记载的,应认定其股东资格尚未取得。又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未进行变更前,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行为的,应向受让人分配股利,否则公司仍得向转让人分配股利,受让人只能通过个人法上的权利,请求转让人向其退还股利。4.在发起人股东(包括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优先根据实质特征特别是签署公司章程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来认定谁是股东。实质特征不够明显的,可结合形式特征加以认定。如签署公司章程且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有记载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即使未实际出资、未签署公司章程,也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仅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的记载,但未签署公司章程、未实际出资、未享有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不具有股东资格。仅凭实际出资和持有出资证明书或实际出资和股东名册有记载不能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已实际出资,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的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5.公司设立时股东未依约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属于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无论关于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在该公司的股东之间,还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无论该被争议的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均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因为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应认定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应认定为公司股东,他们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三、几种特殊股东的资格认定

(一)关于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对前者应认定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这样认定能防止因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有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对后者也不应当认定被盗名人为股东,被盗名人对内对外都承担责 但如果认定被盗名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导致出现一人公司,就应当由盗名的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关于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挂名股东,又称借名股东、名义股东或“空股”,是指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基于与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登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约定,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股东权利的人。与挂名股东相对应,该实际出资的他人通常被称为隐名股东。在公司存在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情形下,可按以下规则认定公司的股东:

1.公司工商登记有两名股东,但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全部出资由一名股东投入,另一名股东不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种情形的实质是出资人既想自己独自经营,又想利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 “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按挂名协议的约定处理,“公司”对外债务应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工商登记有三名股东,股东之间约定出资由其中两名股东投入,另一名股东既不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种情形下,公司设立有效,该挂名股东对外应承担股东责任,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挂名协议处理。

3.公司工商登记有两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约定,其出资与股东权利由该第三人投入和享有。这种情况下,当挂名股东与该第三人(即隐名股东)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按双方的挂名协议据实确认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但当挂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与公司或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应认定隐名者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隐)名协议或公司允许隐名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认定隐名者的股东资格。隐名者既可能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性规定,也可能出于正当经营投资策略的需要,其中隐名者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身份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4.公司工商登记有两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的出资部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投入,且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益归该第三人享有。这种情形下的股东认定规则与第3相同。

(三)关于“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与挂名股东的不同之处是后者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能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实际缴纳。对于“干股”股东,无论其名下出资有无实际缴纳,原则上都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其名下出资已实际缴纳,其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关系按垫资或赠与关系处理。如其名下出资未实际缴纳,应负补足出资义务。实践中,如“干股”系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只需要将其份额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进行拍卖转让,不影响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关于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

通过与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股权交付和登记手续,也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方式。对于因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 1.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但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尊重事实,尊重实际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对抗第三人。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