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优秀23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
股权激励方案 1
1、基本原则
一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将员工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坚持股东、企业利益和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利益相一致。保证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
二是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条件下,将企业净资产中的增值部分作为实施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
三是业绩导向原则。按照公司不同职位和风险的大小分配公司股权,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确立公司收入公平的业绩导向。
2、激励对象的选择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其他仅在公司领取酬金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公司各部门经理等人员。
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部门高级技工和业务骨干、拥有会计师、高级技术员等职称的相关人员。
业绩突出人员。在本年度或连续几个年度考核中,销售业绩、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某一方面工作异常突出的人员。
新进潜力人员。员工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拥有副高以上职称、能力突出、有进取精神,符合公司长期用人标准。
3、授予股份的数量
公司授予激励者股票数量是由奖励基金总额除以期末股票每股净资产决定的。公司依据年末激励基金总额和上市公司股票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算出该公司授予股份的数量。按照公司具体标准将公司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4、回购
回购条件。当激励对象在离职、退休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审核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进行回购。在员工自动离职(从离职后两个月后进行回购)、解雇(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的)和因持有人发生同业竞争行为而拥有的股份,则需要公司强制回购。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以回购年份公司上一年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个人回购收入=可回购的虚拟股份数额×(回购年份上一年的每股净资产―授予年度每股净资产)。
其中:每股净资产=年度平均净资产÷实收资本
年度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公司员工出资进行回购,个人按照每股回购价格出资获得相应股份。另一部分由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激励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所需股份。
回购支付方式。除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情况之外,公司回购一般都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从员工将股份所有权让渡之后的那天开始算计,一年后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35%,两年后可以回购股份的35%,第三年可以回购股份的30%。
5、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条件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环境分析
宏观环境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20xx年我国颁布的新《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出资回购本公司的股票用以奖励给本企业员工,收购的资金来自于企业税后利润,但总体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票的5%。这一规定为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也解决了股票来源的问题。
20xx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文简称《规范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指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同时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规范意见》以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为目的,以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制定,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扫清了法律的障碍,使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重新会计准则的角度上看,股权的会计处理有了依据。新准则“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规定按公允价值法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法”衡量股票期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在授予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取得的服务,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权益与负债;在等待期,在可行权日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权益与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新会计准则一方面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会计处理的方法。
微观环境
(1)高管年度薪酬。高管的薪酬制度反映股权激励对企业吸引力的高低。如果高管年薪越高,为了避免同一公司员工薪酬差距过大,公司就越希望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以平衡企业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维护公司长远利益。
(2)公司监督机制。公司监督机制和激励制度是呈负相关性的,如果一个企业的监督机制比较完善,股东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那么企业的激励制度就可能不太完善,就不倾向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实施股权激励其效果也不会理想。如果企业的监督机制不太健全,股东忽视企业监督方面的工作,则需要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实现对企业的约束,控制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使其为实现企业长远利益而不断努力工作。
(3)经营风险系数。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系数越高,对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考察就越难,在企业无法准确考察员工努力水平的情况下,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出现对其不公正的待遇,影响经营者的激励性,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公司的经营风险越高就越倾向于实施股权激励,且激励的效果也越明显。在分析公司经营风险系数的时候需要对企业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考虑。
(4)公司资本结构。有关专家通过研究得出:公司资本结构与股权激励的实施呈负相关。如果企业的负债过多,债务压力过大的企业不倾向于实施股权激励。因为债务沉重一方面使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股权的奖励,也无法从二级市场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另一方面负债企业的股票在证券市场的走势也不会太好,这不但影响经营者行权,也会导致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下降,最终影响公司业绩水平。
7、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性
吸引、留用人才的有效措施
实施股权激励首先可以使员工分享企业的收益,增强企业员工主人翁意识和认同感,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将失去这部分收益,这便增加了员工离开公司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能有效留用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此外,股权激励制度还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因为这种机制不仅针对现有公司员工,而且公司为将来新员工提供了同样的激励机制和利益预期,以便招揽大批优秀人才。
化解企业所有者与员工的利益矛盾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往往注重企业长期发展和盈利状况,而员工却只在乎自己任期内的个人收益和业绩。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行为,甚至会发生员工为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员工在一定程度上
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抑制高管层的短视行为,使其决策和利益取向符合公司价值目标;同时,也提高了管理效率和高管层的积极性、竞争性、创造性,增强了高管层的责任感,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营质量和经营绩效。此外,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的角度来看,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建立在以会计为基础、而又超越会计的绩效评价制度基础上的长期激励计划,能够减少代理成本,有效激励高管层为股东创造最大化的财富;从公司公众投资者角度,他
股权激励方案 2
为了体现xx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创业伙伴进行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干股的激励标准与期权的授权计划
1、公司赠送xxxx万元分红股权作为激励标准,xxx以此获得每年公司年税后利润(不含政府补贴和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分红收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为截止日。原则上干股激励部分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个人入股资金,暂时不进行现金分配,在期权行权时一次性以税后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购买股份,多退少补。
2、公司授予个人干股,在未行权前股权仍属原股东所有,授予对象只享有干股分红的收益权本次确定期权计划的期权数量为xxx万股,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二、干股的激励核算办法与期权的行权方式
1、干股分红按照公司的实际税后利润,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向管理层透明与公开,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监督。每年税后利润暂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最终确认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期权行权在公司改制时进行,并一次性行权,如放弃行权,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积分红按税后的现金分红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权价格按行权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出资以其所持干股累积未分配收益冲抵,多退少补。如干股累积分红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权金额且本人不予补足,则对应不足出资部分视为其本人自愿放弃,原权益仍属于原股东,其本人相关股份数量根据其实际出资情况自动调整,其相关损失也由其本人承担;期权行权后,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员工出资转增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须是其本人,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以下相关要求;
5、期权转股手续与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增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则公司在保证其本人现有期权数量的基础上,有权对公司股权进行重组,以便保证公司的顺利上市。
三、授予对象及条件
1、干股激励及期权授予对象经管会提名、股东会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
2、本方案只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首次激励计划
3、授予对象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同时愿意接受本方案有关规定
四、基于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的性质,受益员工必须承诺并保证:
1、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保证有关投入公司的资产(包括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抵押、质押、债务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保证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资情形,也未为投资之目的充当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4、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经营,本人保证在公司上市的3年内不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3年内不从事与本人在科博达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业务经营活动,无论何时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
5、本人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在公司上市前离职,离职前所持的干股激励收益根据账面实际金额,按照税后现金分红形式支付给其本人,原授予的干股激励由于本人离职自动终止,期权计划同时取消。
6、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未到公司规定服务期限内离职,本人同意按照(上市收益按三年平摊)的原则,将所持的股权收益按照上市前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
7、在公司上市前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承诺放弃公司给予的所有干股激励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8、在公司上市后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条双方约定的(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规定处理。
9、任职期间,本人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本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人愿意支付十倍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对于本人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处理;
10、本人保证所持干股激励与期权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本人愿意由公司无条件无偿收回。
本人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对本人激励的任何情况。
五、股东权益
1、期权完成行权后,按照上市公司法有关规定,其以实际出资享受相应表决权和收益权。其他相关权益,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2、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实际盈利情况确定分红,若公司分红用于转增资本,视同其实际出资,其相关税费由股东自己承担。
3、今后如因上市股权增发需要,公司有权对股权进行整合,具体股权整合方案届时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失。若因一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且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方损失赔偿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协议变更、修改或补充,必须由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或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考虑到上市的有关要求,本协议正本一份,用于公司备案授予对象保留一份副本;
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股权激励方案 3
第一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制定、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1、建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第二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资格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A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正式员工;
B截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公司连续司龄满_______年;
C为公司___________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3、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第四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来源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____________公司原股东出让股权。
二、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实际资产总额_________%的股权。
三、分配
1、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职务:______,姓名:_______,获授股权(占比):_________,占本计划授予股权比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公司股东会有权进行调整。
第五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期权,均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
行权限制期为______年,
行权有效期为______年。
二、授权日
1、本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____月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在______年度、______年度和______年度分别按公司实际资产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
三、可行权日
1、各次授予的期权自其授权日______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
2、本次授予的股权期权的行权规定:
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_______年(行权限制期)后,可在_______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3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利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
四、禁售期
1、激励对象在获得所授股权之日起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2、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股权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
第六章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一、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业绩考核条件:_______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___________万元。
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授予价格
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价格;公司实际资产×获受股权占公司实际资产的比例。
2、资金来源: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所需资金的______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其余由公司发展基金划拨。
三、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在标的股权授予前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未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或已签署《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但未按照付款期限支付受让标的股权款的,视为该激励对象放弃参与本次授予。
四、授予股权期权的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贰份。
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对已获授权的股权期权将分____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第七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且变更后职务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
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
二、激励对象离职
(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_______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_______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期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1/3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解锁和授予,予以作废。
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标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五、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
六、特别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符合本计划规定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2、公司股东会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权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3、本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权利,即可认为其同意接受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权激励公告办法 4
为促进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眼光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业绩增长并使公司员工能够共享公司进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公司按照以下方案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现将方案主要内容列示于下:本股权激励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经董事长提名的公司员工,但独立董事不包括在内。
一、股权激励的载体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我们让医疗数字化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五十(50)名。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向增发。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售。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有限合伙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1、合伙人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亦不得对其融资提供担保。2、鉴于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前几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数量小于有限合伙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而授予激励对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伙我们让医疗数字化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该部分资金暂时亦由普通合伙人代垫,待后续激励对象确定后,由普通合伙人释放(转让)其获授部分的股份。五、激励股份的行权1、激励股份限售期过后,持有股份的激励对象可以通知有限合伙企业行权,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记载于其名下的股份,激励对象每次申请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2、行权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行权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行权价格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3、有限合伙将激励对象要求行权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当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激励对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1、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2、公司遇到法定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3、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上释放完毕时,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亦可向有限合伙另行增发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施权由公司董事会享有;3、本计划于20xx年3月制定。
股权激励方案 5
业绩指标选择不合理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推行股权激励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常常有意或无意地选择不合理的指标进行考核,这样就违背了推行股权激励的初衷,股权激励成为了上市公司高管的造福工具。
例如:20xx年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网宿科技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网宿科技公布的行权条件为:第一个行权期,相比20xx年,20xx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第二个行权期相比20xx年,20xx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相比20xx年,20xx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0%;第四个行权期,相比20xx年,20xx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0%。从网宿科技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一是业绩指标的选择不合理。网宿科技于20xx年在创业板上市,由于资金超募,导致其净资产从上市前的14272.12万元迅速上升到了70842.78万元,由于净资产快速膨胀,而其20xx和20xx年的净利润变化幅度不大,导致其净资产收益率反而逐年下降,从上市前的25.98%下降到了20xx年的5.3%(见表1)。网宿科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意避开了净资产收益率这一重要的财务指标,只把净利润列入考核指标。
二是对业绩指标设置条件过低。网宿科技的四次行权条件分别为:相比20xx年,20xx-20xx年净利润增长分别不低于20%、40%、80%、100%,如果算复合增长率还不到20%。
虽然年均20%的净利润增长率比GDP的增长速度要高,但是考虑到企业通常都有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效应,企业的实际收入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也不会差太多。因此,对于定义高成长创业板的网宿科技收入增长率不能超过社会的平均增长速度,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利润的增长速度显得不合理。
降低激励条件或激励条件流于形式
降低股权激励条件表现为业绩考核门槛远低于公司历年水平或其中任何一年的业绩水平。有些公司通过降低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方式实现,如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锁条件设置过低,再如以限制性股票为激励方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授予价为二级市场的50%。
上市公司降低激励条件或激励条件流于形式这种低门槛的业绩考核,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甚至还存在大股东借股权激励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可能。例如:九阳股份为了适应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及外部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在20xx年2月决定以定向发行426万新股的方式对246名骨干启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只要20xx-2013年公司净利润分别比上年上涨5%、6%、7%,被激励对象就可以获得股票。
另外,除行权条件过低外,其行权价也很低。九阳股份以公告日(20xx年2月15)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15.18的50%确定,每股行权价为7.59元,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6.39元,这种定价方式与其他一些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相比,折扣力度也大了许多。
同时该行权价格的作价方法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向增发股份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的90%,也就是九阳股份股权激励股票行权价应不得低于13.67元。但是九阳股份却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作为行权价,显然是违规的。对于这些股票激励对象来说,最高仅7%的净利润增长率,预示着这些激励对象即使不付出很多甚至不作为也能稳拿激励股票,但这对于新高管和其他员工来说显得很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股权激励的本意。因此在20xx年8月16号股权激励被紧急叫停。
缺乏激励对象违规收益的追缴机制
如果激励对象因为自身违规而丧失激励资格,多数公司规定要依情况采取措施,以期权为例,常见条款是:违规后公司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未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对于已行权的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但是绝大多数公司没有明确激励对象违规收益追缴措施以及相应责任。此外,按照授予价格回购股份,有些情况下还会给激励对象带来“套利”机会,变惩为奖,适得其反。20xx年证券市场上汉王科技高管的限售股的精确减持就是一个典型。
例如:汉王科技20xx年3月3号成功登上中小板,发行价41.9元,开盘价78元。同年5月24号股价高达175元,相比发行价涨3倍,根据股票交易的规则,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前30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公告前10日内,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这个时期也叫“窗口期”。
此期间公司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违规。但是20xx年3月4日,汉王科技9名高管的股票集体解禁,3月18日20xx年报披露,而3月21日是实质意义上的首个解禁日,汉王科技9名高管利用报表披露的时间安排,精确减持150万股股票。在高管减持股票后,汉王科技的坏消息接踵而至。先是20xx年4月19日公布汉王科技第一季度业绩亏损公告,紧接着是一季度报告亏损,20xx年5月17日计提跌价准备,7月30日报告半年度巨亏。虽然证监会在20xx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汉王科技,主要是汉王科技涉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然而,由于缺乏违规收益的追缴机制,目前该案如何定论,还不得而知。
激励时间和人员选择不透明
股权激励的时间和人员选择不透明主要出现在一些即将上市的企业中。有些即将上市的公司为了避免上市后股权激励的高成本,在上市前1-2年就以极低的行权价格进行突击股权转让和增资的股权激励,这种低价与同期的另一次增资扩股价格存在巨大落差。
再就是突击入股的人员选择上往往不够透明,使得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实质上在上市前已经被稀释。这种情形已经引起了发审委的重点关注。20xx年申请IPO被发审委否决的乐歌视讯就是典型。
例如:乐歌视讯20xx年在中小板IPO的申请被证监会、发审委驳回,主要原因是涉嫌上市前年前突击增资扩股以极低的价格完成。20xx年3月3日,乐歌视讯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7.34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全部由新股东聚才投资以现金认缴,增资价格为2.6103美元/股。
仅仅在半月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0.53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寇光武、高原以现金方式各自认缴50%,增资价格为4.7987美元/股。仅相差半个月时间,但聚才投资的入股价格仅为两自然人股东入股价格的54.4%。短时间内的两次增资扩股,为何价格会有如此大的差异,这不得不让人觉得蹊跷。
乐歌视讯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聚才投资的28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乐歌视讯的高管。显然,聚才投资是为完成股权激励而成立的法人单位。虽然聚才投资名义上是乐歌视讯众高管成立的公司,但其股权结构显示,姜艺占有其57.36%的出资比例,为聚才投资的控股股东。
而其余27名高管所占出资比例,除副总经理景晓辉占到5%,其余均低于或等于2.5%。同时,公司20xx年的第二次增资所引进的投资人寇光武和高原也可以看成是股权激励的对象,寇光武为上市公司烟台万华常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高原曾担任过上市公司外高桥的董事会秘书,此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在北大EMBA28班同学。然而,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激励上市公司高管为股东创造更多财富,如果股权激励选择那些对企业发展基本没有做出贡献的外来人士,明显是违背了股权激励的本意。
等待期设置较短
统计发现,绝大多数公司的等待期都是激励办法规定的下限(1年),只有个别公司的等待期是1.5年。等待期过短不利于体现长期激励效应,甚至诱发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有悖于股权激励的初衷。根据普华永道20xx年全球股权激励调查数据,在股票期权中,按照等待期长短划分,等待期长度为3-4年的一次性授予和3-4年的分次授予占比约为80%。显然,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设置的等待期相对较短
没有“意外之财”过滤机制
股票价格受到公司内在因素和市场整体因素的影响,而后者带来的股价上涨与激励对象的努力缺乏实质性联系,由此产生的收益一般被称为“意外之财”。
如果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公司股价大幅度上涨,高管即使经营较差,仍然能够从股权激励的行权中获取丰厚的薪酬,如果对于高管的这种“意外之财”没有过滤机制,则股权激励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
股权激励方案 6
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公司特制定本方案,以便让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词释义
除非本方案明确指出,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东: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
2、股权: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3、虚拟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股权及性质
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决定授予员工 %或 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1、员工取得的 %的虚拟股权不变更公司章程,不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员工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公司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员工可得分红为其持有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股权的执行
1、公司应在每年的 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员工。
2、员工在每年度的 月份享受分红。公司应在确定员工可得分红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的 50 %(暂定)支付给员工。
3、员工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员工同意,公司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员工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公司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与员工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公司按每年5%(暂定)的额度支付给员工。
b.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要求续约而员工不同意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50%(暂定)由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分五期(暂定)支付;可得分红的剩余50%归属公司。
c.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职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全部归属公司,员工无权再提取。
5.员工在获得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之后,仍可根据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公司给予的其他待遇。
四、方案的实施期限
1、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可享受此 %虚拟股权的分红权。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方案期限的续展:
本方案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公司于本方案到期日之前书面通知员工延续实施本方案。
五、注意事项
1、公司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员工对此享有知情权。
2、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可得分红。
3、员工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员工对本方案的内容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本方案中员工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公司书面许可。
5、若员工离开公司的,员工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6、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将授予员工的 %虚拟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7、若员工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本方案的实施。
8、公司解散、注销或者员工死亡的,本方案自行终止。
9、本方案于到期日终止;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本方案也随之终止。
六、方案的修订及解释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方案的修订及实施享有最终解释权。
股权激励方案 7
第一,协助达成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首先,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使其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引入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设置并不单单只是注重当年的财务性指标,还注重企业未来的价值,而且长期股权激励方案还设定部分奖励卸任后延期发放等条件,使得经营者不仅关心任期内的业绩,并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一般而言,企业的所有者较为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企业的其他人员则较为注重各自在任期内的收益,其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致。引入股权激励方案可以让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弱化两者之司的矛盾。
第二,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企业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利润的权力。此时经营者 利益驱动有利于刺激员工潜力的发挥,促使其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不仅可以让其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还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四种激励方案及实施障碍
在企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各类型的企业均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但由于非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场上的局限性,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分摊股权激励的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确定单位价格,因此非上市公司无法采用股票期权,期股等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非上市公司能使用的激励方案主要有: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指企业将净资产分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增值收益,但这部分虚拟股票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然而,虚拟股票的激励方案有其自身的问题与障碍。
首先,价格制定需要一定的依据。对于该问题,企业一般会通过聘请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选择定的标准(一般是财务标准)对虚拟股票予以定价。企业采取该方法不仅通过专业化的公司获取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真实数据,也可体现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引发现金支出风险。虽然该激励方式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和所有权结构,但企业会因此发生较大的资金支出,该障碍一般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予以解决。
再次,潜伏“道德风险”。由于非上市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公开性,缺乏有效的市场和社会监督,而虚拟股票激励方式又将激励对象收益与未来业绩的增值水平挂钩,这时作为“内部人”的激励对象则可利用信息不对称人为地提高企业业绩,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却不一定使得公司和原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这种“道德风险”需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弥补。
业绩单位
业绩单位是指企业每年预先给激励对象制定考核与奖励指标,绩效考核方法、奖金分配比例、奖金发放方法等,若激励对象完成考核指标,则实施业绩单位激励计划。企业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将奖励基金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在考核结束之后直接发放;另一部分则以风险基金的形式由企业代为保管,当激励对象合同期结束之后再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是,如果激励对象在工作中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风险基金中扣除部分奖励。在业绩单位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只拥有企业收益的分配权,没有企业增值收益,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
相对其它激励模式,业绩单位主要是缺少了企业增值的附加收益,较大的可能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但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一般会与风险基金予以配合使用,进而强化激励效果。通过风险基金,在现金奖励中增加股份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用没有发放给激励对象的风险基金购买公司股份,将股份的分红收益和兑现后的增值收益,计入风险基金中。而当激励计划结束时,企业可以将风险基金全额发放给激励对象。由此可见,风险基金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施以激励;激励对象也会为了提高风险基金的收入,努力提高公司业绩,一定程度上增强业绩单元的长期激励性。
“账面”增值权
“账面”增值权是指具有企业增值收益权利的“账面”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其没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其具体又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其中,购买型是指在激励计划期初,需按照每股净资产购买一定数量的“账面”股份,期末再由企业回购。而虚拟型则是指在期初不需通过购买,而是由企业无偿授予“账面”股份,在期末根据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增值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这种方案中,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由于账面”增值权没有虚拟股权的当期的分红权收益,经营者的收益更大程度上的与企业的未来业绩挂钩,因而更易导致为了个人利益而人为的增加企业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激励对象直接获得企业股份,成为企业主人,将企业和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其中,购买股份的资金主要由激励对象个人出资,若激励对象现金支付能力有限,可由企业资助一部分现金购买股份,这部分现金可以视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部分奖励。
该股权激励方式的缺席主要表现在限制性股票的流通性上。由于非上市企业奖励给激励对象的主要是非流通股,在激励对象离开企业的时候,这部分股份则面临一定的处理问题。最好的可行的解决方法无非是激励对象继续持有或者转让给企业。然而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确定又是实施障碍。该回购的价格最好在激励计划实施前和激励对象协商确定,而这个价格应该设定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同时又能根据企业在未来几年的发展状况相应增长。
股权激励方案 8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现状
(一)样本公司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20xx-2013年在深沪挂牌上市的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股权激励公告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研究对象,由WIND数据库股权激励模块提供的信息及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整理得到。其中,对少量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公司作剔除,最终得到8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中:深交所45家,上交所40家)累计公布的94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方案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以激励� 基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的统计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可能影响目前激励效果发挥的主要问题:
1.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且形式过于单一
企业若想设计一套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可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方式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主(占比69%)且单一激励方式占比高达98%。尽管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会选择股票期权方式,但该方式对资本市场的稳定程度依赖性高,只有在股票市场能充分反应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激励,否则就会导致激励失效或使股东遭受剩余损失。同时期权方式下由于外部不可控的股市波动,激励计划终止的可能性更大,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不稳定的现状是影响其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逐渐使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占比28%),相比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它约束性强且规避资本市场波动的效果更好,但由于其授予或解锁条件以严格的业绩指标为基础,因此一旦业绩指标设置不合理就会导致激励的中断,从而造成激励失效,这都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单一激励方式下所不能避免的问题。
2.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
从现状分析来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67%的公司只使用财务指标衡量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锁;二是虽然30%的草案引入了与同行业或标杆企业的对比,但其对比依据仍然是财务指标。尽管财务指标是最直观、最易取得的数据,但过分依赖有许多弊端:首先更易诱发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由于所有者缺位,国企高管对公司的控制度远大于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人有更多机会操纵激励方案财务指标的制定及会计信息的报告过程,从而轻易获利;其次,会导致管理层投资动机不足,因为财务指标更多反映的是过去的短期经营成果,难以充分体现高管在公司业绩增长之外的长期努力;同时由于国企高管任职通常较短,不能享受其长期投资成果,因此共同导致管理层长期投资动机不足。与此同时,从较高的激励计划终止情况来看,业绩考核指标与激励方式的配合不当,也是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重要原因。
3.激励有效期
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以五年为一个有效期,是国家政策要求的最低限制,相比规定的十年上限而言,有效期设置过短。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和国企高管的行政任命期限有密切联系,国企领导人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有的甚至更短,因此如果有效期设置过长会使这些领导还未享受激励成果便已离任。但这也正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案设计的关键问题所在:过分关注个别高管的任命周期,而忽略了对其他人员的长期激励。因此本研究若无特殊提示,重点探讨非行政任命高管及核心人员的激励问题。五年有效期设计对无任期限制的激励对象而言实则过短,并不利于形成长期激励,从而背离股权激励的初衷。同时,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间隔至少为五年,授予间隔过长导致激励强度过低。因此,只有同时调整激励有效期和授予间隔才能更好促进激励效果的发挥。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建议
(一)选择合适激励方式
尝试混合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外部环境、激励对象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不同激励方式的优缺点,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同时,激励方式不应仅局限于目前较为常用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一方式,可尝试混合激励,比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组合、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组合等混合模式。同时每种激励方式各有优劣,混合激励可以扬长避短,既能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又能规避单一激励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CEO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委派的代表与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联系紧密,因此可以选择股票期权方式;而对于其他激励对象,为强化留人力度,可以选择事先需要现金支付且激励与约束并存的限制性股票;对于那些拥有外籍高管的上市公司,为避免外籍高管不能开立证券账户的困扰,可对其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同时从长远发展角度看,伴随国企改革深化,激励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是必然趋势。
(二)合理选择业绩指标
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如前面所分析,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存在多种弊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业绩指标的选择上,不能单纯以衡量业绩成果的财务指标为行权或解锁标准,非财务指标的引用更能增加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察,促使激励对象更加注重公司长远绩效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建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参考《规范通知》的指导,建立多角度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可根据不同职责对激励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例如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核心高管,财务考核只是其中一个部分,可更多引入外部权威机构的评价指标和政府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如EVA,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和发展任务;而对于那些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则可以财务指标来进行考核,这样更有助于他们锁定工作目标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
(三)缩短授予间隔
促进股权激励常态化从股权激励执行的关键时间点看,本研究建议竞争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缩短授予间隔,从而促进股权激励在国企中的常态化。这样做有三点优势,首先目前国企授予间隔一般为五年,这必然会使激励对象从心理上产生等待时间越长,风险越大的认识,从而降低激励效果。但授予间隔的缩短可以很好改善其心理预期,即实现目前民营企业已多执行的“小步快跑”方式,通过滚动多次推出的方式,每隔一年授予一次,让股权激励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部分。同时配合国家有关激励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规定,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缩短授予间隔的同时其实拉长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假设国企设置授予期为三年,按3:3:4的方式每年授予一次,同时每次授予按目前要求的最低限执行(两年限制,三年行权或解锁),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有效期就会延长至八年,这样的常态化授予在激励的同时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即任何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有些遗憾,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作用。第三,授予常规化能同时促进那些暂未纳入激励计划的员工努力工作,强化其想要从非核心人员转变为核心人员的愿望,促进企业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三、结论
股权激励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起步较晚,很多方面仍处于不断摸索阶段,本研究通过对激励方案设计进行现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目前来看
股权激励并不适合垄断型国有企业,如能设计合理可
2.研究提出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
且形式过于单一、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激励有效期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是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设计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激励效果实施的关键因素,�
3.合理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仍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健全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为有效前提,企业和国家必须并肩齐发才能使股权激励效用更好的`发挥。总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不能操之过急,要稳步推进。相信伴随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政策方面的不断成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会逐步提升,最终有效促进企业内部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建立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股权激励方案 9
股权激励作为重点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应该把它放到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乃至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去审视和把握。为此,要建立科学有效并符合企业特点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必要事先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和完善:
一、绩效管理体系的支持
"绩效考核"和"业绩条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保障作用和监管层对此的重视。
绩效考核至少在两个环节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第一,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环节,绩效考核将是对被激励对象的获授资格和获授数量进行确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兑现或行权环节,能否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将是被激励对象能否兑现收益和在多大程度上兑现收益的判断标准之一。
应当说,以追踪股东价值为特征的股权激励机制本身是含有内在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即:被激励对象的收益通过股权/股票价值的增长来衡量和体现,而股权/股票价值又是股东价值的体现--这也是股权激励的魅力所在。但这种内在的绩效考核机制并不能取代外部的绩效管理体系。
这是由于:第一,股票价格有时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绩效和股东价值,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影响和内部人为操纵(例:美国的安然、世通事件)的影响,股票价格经常会偏离真实的绩效表现,这就需要并行的绩效管理体系来进行检查和纠偏;第二,被激励对象的收入体现为获授权益的数量乘以单位权益的增值,即便单位权益的增值可以通过市场本身体现出来,但授予权益的数量在不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的公平性则应当通过绩效考核来有所体现;第三,以设置不同绩效门槛作为调节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中止或调整的"阀门"有利于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安全性。
更重要的是,长期激励计划应当通过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战略目标对接,使长期激励计划成为公司战略实现的助推器。
二、与整体薪酬包的匹配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收益--长期激励收益将成为被激励对象薪酬包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对原有的薪酬结构进行重新审视并作出必要的调整,形成新的合理的薪酬结构。
我们知道,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是薪酬包中的基本成分,引入股权激励必然会打破原有的薪酬结构,这时候企业将面临如下选择:是保持原有的薪酬水平不变,将浮动薪酬的一部分分化为股权形式?还是把股权激励作为薪酬包的一个新增部分?抑或是打破重来?什么样的薪酬结构最佳?不同的岗位其薪酬结构有何不同?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对公司整体的薪酬策略进行重新审视,对市场的薪酬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新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对公司的影响作必要的测算。
三、岗位管理体系的支持
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同样需要岗位管理体系的支持,岗位管理体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石,包含众多内容,这里的岗位管理体系主要指岗位职责的澄清和岗位价值的衡量,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通常称为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估。
岗位评估结果可以应用在长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方案制订上,首先,岗位评估可以帮助企业甄别什么是企业最需要加以长期激励的岗位或岗位群;其次,岗位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配在这些岗位上的激励力度。例如:股票期权在授予的当时,被授予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可以兑现,而只是拥有了一种收益的机会,这种收益机会的大小(授予数量)应该与岗位价值联系起来,也就是岗位价值越高、对公司绩效影响越显著的岗位,应当被授予更多的期权。而工作分析既是岗位评估的基础之一,同时又是确定绩效指标的依据。
四、决策机制
股权激励事关公司资本结构变动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与一般的薪酬方案不同,它需要更加严格的审议和决策机制,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在其中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除了要寻求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之外,公司外部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和咨询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视。
此外,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对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的财务影响也应进行必要的估算以帮助股东进行全面判断,虽然在试行办法中对这一点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但从美国和香港的经验看,对这一点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据悉,中国财政部也正在就股票期权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征求意见。
综上,本文认为,股权激励计划本身的设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对此没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配套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贸然实施股权激励将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是有风险的,美国的安然、世通,中国的伊利、健力宝都是前车之鉴。
股权激励方案 10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同时股权激励的模式又分为多种,比如以分红权、分红权加增值权、限制性股权、期权、期股等。每一种模式的应用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选择对应的模式,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股权激励方案
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
为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行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本方案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股权性质
本方案的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由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该股权;公司价值下降,股份无收益;绩效考评结果将影响股份的授予和生效。本方案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二、目的意义
构建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持续激发员工创新力创造力,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为管理层留下“想象空间”,变短期利益为长期追求;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提升凝聚力战斗力;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员工归属感与认同感。
三、股份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虚拟股份总额设为注册资本额的15%,即75万股,首次分配总额为60万股,预留15万股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岗位职务升迁员工的股权激励。每轮融资结束后,相应调整股份总额和各岗位股份基数。
四、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大股东2人、激励对象代表2人(由被激励对象选出)、普通员工1人。主要职责:
①拟订、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②拟订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③负责组织股权激励方案的日常管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监控方案的运行情况;
④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决定激励对象相关权利的中止和取消等事宜;
⑤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有权查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激励对象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监事会负责公布公司每个季度的财务状况。
五、激励对象
本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重点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激励对象年度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数为岗位股份基数乘年度考核绩效系数。
表1 激励对象岗位名单(股份额以万为计数单位):
表2 年度考核绩效系数确定标准
激励对象年度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数=岗位股份基数×年度考核绩效系数
六、激励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启动条件具体为:公司首年度净利润率超过30%;之后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
七、分红计算
自实施日起,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红范围是该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增长部分,扣除4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
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一)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两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二)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三)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后,激励股份转化为实股,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拥有完整的股权,经公司监事会同意后,激励对象以双方协议价格购买股权,可进行股权转让、出售、继承等事项。
八、股权调整
(一)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相应的职务岗位变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变。
(二)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调整至非激励岗位,按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
1、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红;
2、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四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股份分红金额按80%一次性兑现;
3、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的,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即为激励对象所有。
(三)员工离开公司时,按下述办法兑现股权激励分红额:
1、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
2、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四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50%一次性兑现;
3、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的,因激励对象已拥有实股,按7.2条每年兑现股份分红。
九、分红日期
次年6月30日前兑现上年度分红。
十、权利义务
(一)公司权利: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①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②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③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二)本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此激励办法的激励对象不再享有年终奖。
股权激励方案 11
一、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队伍,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凝聚力,加强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建设;公司股东会决定设立股权激励基金,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长期为公司服务,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原则
1、首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可以无偿获得价值相应金额的公司股权。
2、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参考首批人员标准、条件等因素,确认持有公司股权;届时,公司股东会制定补充方案后,具体实施。
三、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及服务时间
1、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成员:总监、副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核心骨干人员,服务公司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特殊人才可以减少为半年;
2、今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的人员,经过1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公司实施第二批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时,可 但股权激励数量,不得超过首批激励成员的对应岗位等级股权数量的80%。
3、第一批股权激励的成员:为___前服务于公司。对于特殊引进的人才,经过特别批准,迟于___服务于公司的,可以按以下第六条第7项所列的司龄系数折算相应股权。
四、股权激励基金构成及运作
1、公司股东拿出公司___%的股权,作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的股权激励,统一由_____代持,并与每位持有人签署三方协议。
2、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的部分股权,仍由_____代为持有。
3、_____代为持有的剩余股权及其分红,作为以后批次公司股权激励基金,并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4、公司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用途:
①用于支付受让公司员工持股人员,转让的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②第二次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用于对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成员的持股补贴。
③作为今后公司董事会特别决定的股权激励的分配安排。
五、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方式
1、经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参与第一批股权激励的人员,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比例,直�
2、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的持股人,不影响在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中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所需要的公司股权,不影响第一批持股成员的股份比例,均由_____所代为持有的股权中转让取得。
3、第二次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按公司股东会为该批次股权激励制定的补充方案实施。
六、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持股安排
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时的公司总股本总价为万元,总股份为__________万股,初始股权估值为每股1元。实行股权激励的比例为_______%,折算股权激励的股份为______万股。
1、公司部门总监: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____%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公司部门副总监(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公司部门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股权,享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4、公司副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5、核心骨干人员(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不等的股权,根据能力、贡献大小来确定。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6、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由_____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及其相应的分红,作为以后批次股权激励基金,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7、实际持股的股权比例=应持配股的股权比例×司龄系数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1”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9”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8”
司龄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后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7”
例:A君______年___月入职,作为特殊人才,相对经理级别,可以享有5%股权激励;司龄系数为0.8,则实际持有股权为:5%×0.8=4%
七、公司分红
1、公司每年利润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拿出净利润的进行分红。按各位股权持有人的持股比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红。
2、_____代为持有的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中的剩余股权所获取的分红,留存作为后续股权激励基金使用,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八、股权调整及退出机制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或离职(包括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原因离职/其他原因离职)时,均应遵守下列约定:
1、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其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所持的公司股权,通过考核后,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不强制规定职务变动一定就要调整持股比例);
(1)职务调升1年后,根据考核表现突出的成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最近批次的股权激励时,按现任职务对应的持股标准调整其所持股权;但要按不同的持股月份加权平均计算股权数,享有当年分红。
例:B君20xx年8月获得晋升,到______年___月年满一年,且考核比较突出,按对应的岗位级别,在______年___月正式批准将其持股比例调到8%,原持股比例为5%。则根据不同阶段的持股比例可以计算分红
股权数:(5%×9个月+8%×3个月)÷12=5.75%
(2)职务调降后的公司持股成员,从调整后第1个月开始,即按降职后对应的股权进行调整,并重新签定协议,并按降职后的股权数,享有当年的分红。
2、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年(含5年)离职时,均同意无条件放弃离职后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分红权;离职人员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分红,留存纳入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由_____代为持有,供后续批次实施股权激励时使用。
3、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年(含5年)离职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将其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股份,定向转让给_____。转让人定向转让价款,根据在职公司的服务时间规定以下可享有的转让比例,以及当期实际每股股权转让价款来计算。
每份股权实际转让价款:为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实际体现的每股股权价值,即:转让当期的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①不满1年而离职的持股人,自动放弃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股权免费收回。
②满1年但不满1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2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③满1年零六个月不满2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3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④满2年不满2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的股份的4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⑤满2年零六个月不满3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5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⑥满3年不满3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6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⑦满3年零六个月不满4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7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⑧满4年不满4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8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⑨满4年零六个月不满5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9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例:若A君持有公司在工作满3年不足3年另六个月离职的,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5元,其获得离职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股×1.5元/股×60%=4.5万元。
4、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5年期满(含5年)后离职的,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定向转让给_____;定向转让股权时,可以享有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100%转让价款。
5、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参与股权激励后离职转让股权时,参考以上标准、条件来执行。
6、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承诺,如果涉及自身因职务调整需要调减持股比例,因故未能按时调减的,则相应的公司持股成员同意从第二年起,放弃其所持股权中应调减尚未调减的相应股权的分红权。
九、附则
1、参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员,均应接受本方案的全部内容。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第二天,正式实施。
3、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
4、本方案实施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进行修改。
股权激励方案 12
一、股权激励原则
1、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入股后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权可内部转让。
3、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
4、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
二、股权激励方案
1、经员工认可,公司从现有的收入和业务中调剂部分现金以及挑选部分业务,合计1000万元。该部分业务和现金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从20xx年1月1日起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公司此前的融资款形成的业务一并划转过来,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共同经营。
2、前款融合一起的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不发生法律关系。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由公司原有股东承担收益和风险。
3、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暂定为300万股。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激励股权。
4、激励对象在认购激励股权的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融资。融资款原则上不低于激励股权,融资款按照0.5%计付月利息。
三、股权激励对象
首先由公司员工自行申请认购股份,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确定可以认购并明确认购数额的员工为激励对象。股东不属于激励对象。
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自行申报认购股份数额。
四、股权激励条件
1、激励对象按照一元一股,自行出资购买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认购的股权以一万股为起点,最高认购数额不超过50万股;
3、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激励条件,不享有股权激励权利,不承担激励股权产生的风险。
五、股权激励标准
1、每位员工可认购股权不超过五十万股(50万股),员工的认购股权数额由股东会决定;
2、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加员工激励股权的认购数额。
六、激励股权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
1、入股后,激励对象的股份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对象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公司资产、公司负债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
七、激励股权的收益分配
公司所有出资(含股东的出资和激励对象的出资)所产生的收益,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的利润在扣除公司经营管理成本、5%的法定公积金、15%的呆坏账准备金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包含股东的出资以及激励对象的出资)进行分配。
八、激励股权转让、退出
1、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辞退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其所持激励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员工比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股权受让费用。员工受让他人的股权后,其所持激励股权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股。
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终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受让激励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仍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3、公司股东和员工均不愿意受让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与激励对象完成结算。结算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后公司分两次平均退还出资,第一次为结算后的第30天,第二次为结算后的第180天。期间不计息。
九、股权激励的规范化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公司股东会可考虑激励股权实行股权代理或委托制,由激励对象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进入工商登记,真实行使股东权益。具体期限和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决定。
股权激励方案 13
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
股权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权的权利。它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之一。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份期权(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股权是现在就有的权利,而期权是到期才有的权力,是约定以后某个时间再给你股权,所以叫期权。本制度所涉及的定义解释如下:
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董事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受益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权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
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三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
2、股权期权的股权�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行权后的股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来源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权份额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六条
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第七条
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由董事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骨干员工;
2、年龄在45岁以下;
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员工;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九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益人范围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数量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受益人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也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
第十一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认购预备期共为一年。股权期权受益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签订股权期权协议后直接进入股权认购行权期。
第十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受益人的股权认购权,自一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受益人未认购公司股权的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受益人丧失股权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六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权认购预备期期满。
2、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内符合相关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受益人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五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遵守自愿原则,是否行权或者行权多少,由受益人自行决定。
2、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3、公司应保证受益人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除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受益人在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管理工作包括:
1、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
2、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3、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
4、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
5、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受益人是依据公司本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受益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
(一)受益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
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受益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受益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受益人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权激励方案 14
为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推行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本方案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股权性质
本方案的虚拟股份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由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该股权;公司价值下降,股份无收益;绩效考评结果将影响股份的授予和生效。本方案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二、目的意义
构建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持续激发员工创新力创造力,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为管理层留下“想象空间”,变短期利益为长期追求;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提升凝聚力战斗力;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员工归属感与认同感。
三、股份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虚拟股份总额设为注册资本额的15%,即75万股,首次分配总额为60万股,预留15万股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岗位职务升迁员工的股权激励。每轮融资结束后,相应调整股份总额和各岗位股份基数。
四、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大股东2人、激励对象代表2人(由被激励对象选出)、普通员工1人。主要职责:
①拟订、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②拟订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③负责组织股权激励方案的日常管理,在方案执行过程中,监控方案的运行情况;
④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决定激励对象相关权利的中止和取消等事宜;
⑤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有权查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激励对象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监事会负责公布公司每个季度的财务状况。
五、激励对象
本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重点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激励对象年度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数为岗位股份基数乘年度考核绩效系数。
表1 激励对象岗位名单(股份额以万为计数单位):
表2 年度考核绩效系数确定标准
激励对象年度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数=岗位股份基数×年度考核绩效系数
六、激励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于年1月1日起执行。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启动条件具体为:公司首年度净利润率超过30%;之后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
七、分红计算
自实施日起,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红范围是该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增长部分,扣除4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
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一)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两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二)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5%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三)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后,激励股份转化为实股,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拥有完整的股权,经公司监事会同意后,激励对象以双方协议价格购买股权,可进行股权转让、出售、继承等事项。
八、股权调整
(一)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相应的职务岗位变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变。
(二)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调整至非激励岗位,按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
1、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红;
2、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四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股份分红金额按80%一次性兑现;
3、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的,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即为激励对象所有。
(三)员工离开公司时,按下述办法兑现股权激励分红额:
1、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取消激励股份,不享有激励股份的年终分;
2、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满四年的,取消激励股份,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50%一次性兑现;
3、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的,因激励对象已拥有实股,按7.2条每年兑现股份分红。
九、分红日期
次年6月30日前兑现上年度分红。
十、权利义务
(一)公司权利: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①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
②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③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二)本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此激励办法的激励对象不再享有年终奖。
股权激励方案 15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
从人力资本价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等几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这个原则,股权激励对象被分成了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
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
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
二、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其中,权益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利润分红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股东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权,励作用有所影响。
确定激励方式,应综合考虑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敬业忠诚度、员工出资意愿及公司激励力度等方面。在结合公的基础之上,可考虑如下激励方式:
对于人力资本价值高且忠诚度高的员工,采用实股或期股激励方式,以在员工身上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对于不愿出资的员工,可以采用分红权激励和期权激励,以提升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上述激励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在结合公司与激励对象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可灵活运用并加以整合创新,设计出契合求的激励方案。
三、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针对现金结算类的股权激励方式,不涉及公司实际股权激励,故不存在股份来源问题,以下仅就权益类股权的股份来源进行如下阐述:
一是原始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原始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向股权激励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要处理好原始股东的优先认购买权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决时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力。而在权益结算的情况下,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激励对象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大股东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励基金。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公积金既可以算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用于权益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
五、确定股权激励周期
若要产生长期激励效用,股权激励需要分阶段进行,以确保激励对象的工作激情能够得以延续。
一般可以将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例如针对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毕
的解锁及期权的兑现亦分3年期实施,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完成就会延续6年;针对利润分红激励方行1次分红,同时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红份额,待第3个年度返还,并以此类推。
之所以采用上述机制,其原因在于,在激励的同时施加必要的约束——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效用。
六、确定退出机制,避免法律纠纷
为规避法律纠纷,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前应事先明确退出机制。针对不同的激励方式,分别采用不同的退出机制
(一)针对现金结算类激励方式,可从三个方面界定退出办法:
1、对于合同期满、法定退休等正常的离职情况,已实现的激励成果归激励对象所有,未实现部分则由企业收回。离开企业后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则未实现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励其能继续关注公司的发展。
2、对于辞职、辞退等非正常退出情况,除了未实现部分自动作废之外,已实现部分的收益可归属激励对象所有。
3、若激励对象连续几次未达到业绩指标,则激励资格自动取消,即默认此激励对象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资本,当获取人力资本收益。
(二)针对权益结算类激励方式,可从以下三方面界定相关退出办法:
针对直接实股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直接获得实际股权,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要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要求激励对象转让股权存在较大困难,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①关于强制退股规定的效力
在激励对象取得公司实际股权后应当变更公司章程,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变更后的章程应规定特定条股东应当强制退股,该规定可以视作全体股东的约定。在该条件满足时,特定股东应当退股。
同时应注意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修改章程,并规定强制退股条件,则要分别情况看待。对于赞成章程修改的股东来足强制退股条件时,章程的规定对他有效;对于反对章程修改的股东来说,即使章程已通过,强制退股的规定对力。
在此应注意:股东资格只能主动放弃,不能被动剥夺。章程或激励协议通过特殊约定强制退股条款,可能因违反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对激励对象仅起到协议约束的效果。
②退股的转让价格或回购价格
股权激励协议中一般规定了强制退出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回购价格计算方法。退出股份价格经常约定为激励对象原或原始购买价格加利息的作价。但资产收益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被强制剥夺,资产收益体现在利润分配、剩和转让股份获益三方面。股东退股有权以市场价值作价。再者,在公司亏损时,如再以原价或原价加利息作价,东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权激励设计方案中对退股的转让价格约定为公司实际账面净资产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较为妥当。
③协议能否规定只向特定股东转让
上述规定往往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经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剥夺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股权激励中的税收问题
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体为以下两方面:
1、公司股权激励支出能否在公司成本中列支
我国目前未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相关条例中可以找到一定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我国居民企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款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但要区别对待:
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公司等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方可根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进行税前扣除
2、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的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人所得税的规定。
除上述国税发〔1998〕9号,目前关于非上市公司股份期权计划并无其他政策规定。由此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利息、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股权激励方案 16
很多人都在问员工的股权激励方案改怎么设计,分出多少股份才是合适的呢?
员工股权激励,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大类。但是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施的时候,两种企业会有很大不同。上市企业涉及很多股民的利益,所以需要证券管理部门的参与,会有严格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则有较多的自由发挥空间。
因此,本文只探讨非上市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
首先,股权激励的最终目标是:
1、提高员工的工作投入度,创造更好的业绩,比较为自己种田与替人种田,工作热情与投入感是完全不同。关键岗位的员工持股,无非是希望员工改变打工心态,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企业来对待,工作态度会完全不同。
2、能留住优秀员工,让关键岗位的员工长期留在企业工作,与企业一起发展。
只有达到以上两个目标的股权激励方案,才是成功的!
第二:员工持股几种类型:
1、分红股(又叫干股),员工没有实际股份,只是享有一定股份比例的分红,这类股份,员工不用出资购买,主要和业绩挂钩,员工达到一定业绩目标,或工作一定年限,可以享受。分红股,具有人身依附性,员工在企业工作,就享受,离开企业就丧失,也不可转让。也不用承担经营风险,纯属一种福利性激励。
2、期权,期权指的是,在某个时间点,给员工一个约定价格购买一定的股份,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行权(行使购买权),当行权时,实际股份价格超过约定购买价格时,持股员工,就可以享受股份增值的收益。一般来说,员工要行使购买权,必须达到约定的业绩条件,才能行权,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业绩目标,则丧失行权资格。如果达到行权条件,某些员工没有足够资金购买全部配额股权,则可以允许员工部分转让购买资格,这样期权会更有吸引力。
3、出资购买股份,这类股份是企业实际性股份,而且在当下实施,原则上需要在工商登记。员工以现金购买,按出资比例享受股份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一般来说,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可能会采取优惠价格让员工购买,或者半买半送。
在操作上,采取用一定方法对公司股权进行估值,再按照每股估值价格给予优惠。比如,某公司股本1000万股,每股收益1元。如果按照PE价格,每股大约8-10元,企业可以采取半买半送,或者按者市场价值4-6折,让员工购买。
这类股份,与员工人身没有依附性,即使员工离职,也可以拥有,或者转让。
以上三种持股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采用,或者混合采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第三:员工持股操作的十大关键问题:
1、股权激励的前提是,企业要有长期发展战略,方向明确,前景美好,否则,股权对员工吸引不大。一个没有方向的企业,没有前景的企业,薪水高,也不一定留住优秀人才,别说股份了。
2、股权激励,是为了促进企业业绩提升,快速发展,因此所有的股权激励,要和业绩有关联。同时,员工出资购买股份,也可以增加企业资金实力,有助企业更好发展。
3、尽量让员工掏钱购买股权,因为付出代价不同,珍惜度也不同。最后激励效果也不同。
4、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占比太大,企业后续引进资本时,股权太分散,致使企业缺少控制人,不利于企业发展。
5、员工持股方案,要充分考虑岗位价值,员工工作年限,以及个人能力与业绩表现来分配股份数量,同时,避免全员持股。认购股份,需要资格,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购买,就没有稀缺价值。
6、持股员工数量过多时,建议采取代持股份的方式,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要规避这个限制,可以考虑股权代持,代持需要签订协议,制定相关操作规则,以避免纷争。
7、企业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必须透明,否则对员工的吸引力下降。
8、在考虑员工持股的同时,企业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经营班子的管理规章。员工在拥有公司股权,获得收益的同时,要有机会,不同程度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发挥其积极性,这样员工才有成就感和归宿感。
9、员工持有股份,要真正有吸引力,还是要让股份能在企业内部能流通起来,一个,股份价格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增加,会提高员工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关注,第二,股份可以在公司自由买卖或者大股东回购股份,这样员工出资购买时,对购买的股份难以退出的顾虑会降低,有助于提高员工认购股份的积极性。
10、要做好员工股权激励,还得有组织准备,一个要聘请专家顾问协助,提高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公司要成立相关小组负责方案设计,后续还需要有部门来管理,这要才能使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真正落地,实现推动企业发展之目的。
以上建议,供广大企业领导人参考。格局,决定成就,舍得分享的企业家,才能打造真正伟大的企业!
股权激励公告办法 17
特别提示:
根据《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2015年11月6日)的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将于2016年11月6日届满。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1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9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
2、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考核办法》及《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15年9月29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考核办法》等议案。5、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6日,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00名调整为9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70万股调整为43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1.5万股调整为399万股,预留部分的38.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
6、201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
7、2016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谭亮等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000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88名。
8、201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38.5万股,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9月8日。
9、201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
11、2016年11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8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19%。
12、2016年11月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19%。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和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30%
第二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6%;35%
第三次解锁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35%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序号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净利润(经审计的公司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公司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
799,809,505.95元,较2014年增长15.88%,高于15%的考核指标;公司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841,614.77元,较2014年增长12.38%,高于12%的考核指标;因此,2015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为77,617,683.60元,2015年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841,614.77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浙江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待改进”及以上,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2015年度,8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综上所述,董事 董事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1月7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1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现持有限制性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澜、李俊洲、章冬友、尤加标)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8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八、北京xx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xx本次解锁事宜的各项解锁条件均已成就,且本次解锁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据此,xx可在董事会确认相关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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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和自我管理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文化,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发展和成长的收益,特制定本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第二条 定义
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拟制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第三条 有效期限
本计划的有效期限为x年,即x年至x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如在该方案的有效期内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其他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后可以中止该计划。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授予等事宜。
董事会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
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股东大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 虚拟股权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对象确定的标准和范围
虚拟股权授予对象参照如下标准确定:
(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授予范围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新老员工等。
第六条 授予对象的确定
虚拟股权的授予,由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在可选范围内提名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公司可以调整当年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新员工可作为当年度的激励对象。原则上员工需在公司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后(自入职到该方案每年的实施时间)方可享受该方案。
第三章 授予数量的确定
第七条 虚拟股权持有数量
虚拟股权的授予数量,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确定股权级别及其对应基准职位股数(经董事会表决同意后基准职位股数可按年度调整),根据个人能力系数和本司工龄系数确定计划初始授予数量,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最终授予虚拟股权数量。
本方案实施或修订后,公司未来因权益分派、股票发行或其他因素导致总股本变动的,则上述基准职位股数按照总股本变动比例同步调整,相应基准职位股数按照变动时间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确定(x年(年份)股本变动已直接调整基准职位股,不再加权计算)。
第四章 业绩目标与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业绩目标
公司以年度营业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x%(含x%)。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在计算确定上述作为业绩目标的营业利润时,涉及本方案所产生的应计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第九条 业绩目标考核
每个考核年度期满且审计报告出具后30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如公司业绩目标实现,则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条 业绩目标调整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如果调整后的业绩目标变动幅度超过30%,则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本计划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业绩目标和绩效考核的周期。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每年年初,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系数
每年年初,公司对上年度的个人绩效做评估,评定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和绩效系数(表4)。其结果作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基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表4 绩效系数确定标准
1、绩效平级:优异,绩效系数1.5;
2、绩效平级:良好;绩效系数1.2;
3、绩效平级:达标;绩效系数1.0;
4、绩效平级:不达标;绩效系数0。
第五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发放
第十四条 年度激励基金总额
每年以上述第八条所确定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股权激励基金的考核基准指标。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即:
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每个考核年度末,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参考经审计机构初步审定的财务数据和激励对象考核评定情况进行预提。在计算确定预提考核年度激励基金总额所参考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时,涉及本方案所产生的应计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计算。根据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确定考核年度最终激励基金实际应发放金额。
第十五条 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
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第十六条 分红办法和分红现金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激励对象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每一个激励对象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个人实际可分配虚拟股红利=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虚拟股股数
第十七条 红利发放
当年的虚拟股红利在次年5月份发放,虚拟股红利以公司公告为准。虚拟股红利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员工银行卡上,涉及到征税,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修订、终止及其他
第十八条 虚拟股份退出
从激励对象离职或被解雇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不再享有任何分红权。
第十九条 转换条款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修订、解释
本办法试行期为x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权激励公告办法 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16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 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6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16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xx”)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xx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完成了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xxxxxx,期权代码:xxxxxx。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16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15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16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 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16年度、2017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14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14年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平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5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十一月三日
股权激励方案 20
一、激励原则
1、个人长期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原则;
2、个人收益与企业价值增长相联系原则;
3、个人与企业风险共担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对称原则;
5、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二、激励方式
1、年度绩效奖金;
2、年度股权奖励,三年经营期满兑现。
三、被激励对象年度收入构成及其比例
1、收入构成: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奖金+激励股权;
2、比例及计发时间:
激励项目:________,占比(%):________,计发时间:每月/每年/每季;
激励项目:________,占比(%):________,计发时间:每月/每年/每季;
……
(按实际激励项目例举)
(举例:在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情况下,设定总经理的年度总收入为40万元,则其月度基本工资为0.5万元,年度绩效奖金为12万元,激励股权为22万股)
四、年度绩效奖金的计发
1、年度绩效奖金的提取前提:年度销售额及年度利润指标的完成率均不低于董事会下达指标的80%;
2、年度绩效奖金标准的设定:
方法一:按照年度所实现利润的10-20%计提年度绩效奖金;
方法二:按照行业水平、集团薪资体系、本企业规模等设定固定年度绩效奖金的额度,根据考核计发。
原则上,主张第一年先行实行固定年度绩效奖金,自第二年起实行利润计提年度绩效奖金;先行实行高比例利润计提年度绩效奖金,随着企业发展逐渐递减年度绩效奖金计提比例。
五、年度计提利润的分配
董事长、总经理各占20%,其他被激励对象(设定为八人)分配其余的60%(具体分配方案由经营班子提出,报董事会审定)。
六、年度激励股权的计算
以绩效奖金为基准,被激励对象每获得1元得绩效奖金,即给予1.8元得的激励股权(该比例由前述第“三”款第“2”条“绩效奖金”占比30%、“激励股权”占比55%换算得出)。
七、激励指标
1、销售额指标。
2、利润指标。
八、实施措施
1、每三年经营期为一个激励期。
2、两项指标三年动态持续考核;
3、三年激励期年度激励主题:
第一年度:以提升利润指标(减亏)为前提,整合市场资源、提升销售;
第二年度:加速提升市场份额,保证利润实现;
第三年度:销售放量,利润显著提升。
(一)两项指标三年动态权重比例如下:
经营年度:_______,销售额(%)________,利润指标(%)_________
经营年度:_______,销售额(%)________,利润指标(%)_________
……
(按实际情况例举)
(二)年度绩效奖金考核办法:
1、两项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
2、项目得分=项目指标完成比例×项目权重比例;
3、总分为各个项目得分之和;
4、总分80%(含)以下,年度绩效奖金为0;
总分80%以上,年度绩效奖金=得分/100×年度绩效奖金额(固定额或利润计提)。
九、权利与义务
1、股权持有人享受年度分红权、送配权等权力;
2、股权持有人未经许可不得转让、出售、交换、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3、股权持有人调离,其持有的股权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内部转让;内部转让不成,由公司按购买每股净资产现值回收;
4、股权持有人离职,其持有的股权由公司按其认购价收回。
十、股权管理
(一)公司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由股东选派3-5人组成,专门对股权进行管理;
(二)薪酬委员会职能如下:
1、负责股权的管理,包括发放股权证、登记名册、净资产记账、行权登记、红 利分配等;
2、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报告股权执行情况;
3、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授权下根据股权管理规则有权变更股权计划。
十一、严重失职及渎职:
因被考核人严重失职、渎职,致使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遭受严重影响、企业经济利益或社会声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经过总部相关机构认定后,在绩效考核上给予被考核人予以扣分处理,最高可处以0分。
十二、重要原则:
经营期内,被激励人严重违纪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则当期考核分数为0:
1、贪污受贿;
2、弄虚作假;
3、隐瞒、包庇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4、接受相关关联公司或业务单位等娱乐行为;
5、泄露经济情报。
(销售额指标是指当期财务年度内的销售回款额,已售出产品但未回收货款的不计入。)
十三、附则 《中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
(一)反对任何形式的地域、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歧视。
(二)严禁发表不利于公司稳定与发展的言论。
(三)严禁泄露公司处于论证过程的项目、正在研究之中的规章制度以及尚未颁布的人事调整计划等。
(四)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严禁接受媒体采访或发表与公司有关的言论、文章。
(五)严禁向竞争企业泄露公司经营与管理信息。
(六)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八)禁止接受合作单位给予私人的各种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代币购物券、股票、有价证券、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
(九)未经组织批准或上级领导同意,禁止接受合作单位的宴请。
(十)对于在公务活动中,合作单位给予公司的优惠馈赠,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支配处理。
(十一)除非组织安排,严禁安排或接受公司内部的公款宴请。
(十二)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侵犯员工利益,损害公司与客户之间关系。
(十三)严禁接受下级人员的礼品(包括土特产)、礼金及有价证券;禁止参加需要下级人员付费的各种活动、提供的各种服务。
(十四)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骚扰。
(十五)严禁向下级员工借钱或垫支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欺瞒组织。
(十七)提倡团结互助,反对拉帮结派及任何形式的山头主义。
股权激励方案 21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为“激励股权”)奖励给部分员工的方式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贡献。
二、取得激励股权的前提和资格
1、持股者应当是公司的员工(以下简称为“高管”)。
2、持股者承诺为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并遵守竞业限制等相关规定。
3、持股者必须经激励股权的授予方进行资格授予后,方具有持股资格。
4、被授予持股资格的员工在方案上签字并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获得激励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
员工可取得的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公司股东_______先生(即“授予方”)实际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包括:
1、授予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
2、虽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由授予方实际持有的股权;
3、授予方已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
4、经授予方同意由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员工的激励股权;
5、其他授予�
四、激励股权的取得方式
员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激励股权:
1、授予方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2、授予方指定其他公司股东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3、经授予方同意,股东之间相互或向非公司股东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4、其他授予�
五、取得激励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红利、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决策等。本方案另有规定除外。
2、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激励股权,但须经授予方同意。
3、经授予方同意,激励股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服务期满后,股东即可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激励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
六、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应遵守的义务
1、遵守服务期约定
股东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内,应全职为公司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不从事任何兼职,服务期结束前不离开公司(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外),从REFCO交易和成功风险管理中借力提升。
2、遵守竞业限制
(1)股东在服务期内以及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不在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领取报酬,该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亲属、近亲属等。
(2)股东在持股期间所享受到的股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依据激励股权所取得的股东红利)已包含公司对股东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3、股东将持有的激励股权经授予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后,仍应遵守本条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七、违反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处置
1、返还股权,股东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授予方有权立即将激励股权无偿收回。股东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部分股权变更至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返还已取得股利并赔偿损失,如违规行为在授予方或公司发现之前已经发生的,股东还应将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年至被发现之年已经取得的股东红利返还给授予方,并足额赔偿因此所导致的公司的损失。
八、激励股权的回购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授予方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
(1)股东服务期满后或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的,在继续持有激励股权两年后(经授予方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两年的限制);
(2)持有可继承股权的员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愿继承激励股权的;
(3)其他经股东申请、授予方同意的情形。
2、回购方式为股东与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净资产值乘以回购股权比例所得出的股权价值。回购价款可由授予方分两年向股东支付。
3、授予方如决定不回购激励股权的,应在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出书面回购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不予回购的书面答复。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即可将激励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授予方仍享有优先受让权。
4、股东如在服务期内或因服务期满、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后两年内死亡的,其激励股权应由授予方无偿收回。经授予方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除外。
股权激励方案 22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由于经营者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所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股权激励就是其中的一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与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但是成功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并不多,格力电器是少数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本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xx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直接持有格力电器50.82%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格力电器8.38%的股份。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和结果
证监会要求格力电器在20xx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团牵头,与格力电器管理层、股东沟通协调后,制定了格力电器股权改革方案,顺势推出了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格力电器于20xx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权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除支付股改对价外,还做出了特别承诺,将所持股份划出2639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在20xx-20xx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达到承诺的当年应实现的数值,格力集团将按照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出售价格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出售713万股,若三年均达到标准,将出售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及员工2139万股,其余500万股由董事会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之后,格力电器在20xx、20xx及20xx年均实现了规定的年度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团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对格力电器的高管和员工实施了激励措施。激励条件及激励措施。其中在20xx年7月11日和20xx年7月11日,格力电器分别实施了每10股转赠5股。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格力电器所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格力电器发展态势良好,现金流充沛,业绩稳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权激励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实行的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是伴随着股权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权激励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由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没有进行定向增发,也没有动用股东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并没有侵害股东的利益。通过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这种方式,将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转移到格力电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东对格力电器的控制程度逐渐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电器以后的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股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由表2可知,在20xx年股权激励对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虽然高管在总体激励对象中所占比例较少,但是高管人员获得了总量713万股中的395.3万股,占总体的55.44%,其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150万股,两人所持有的股数占激励股份总数的42.08%。在20xx年,格力电器也顺利地实现了股权激励中规定的净利润,在20xx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公布了20xx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方案中,股权激励对象增至609人,较上一年激励人数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数仍为6人,激励对象中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了250万股,占高管激励股数中的87.6%,占总体激励股数的46.75%,20xx年业务骨干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上升至26.22%。20xx年格力电器同样高额完成目标利润,20xx年2月,格力电器公布了20xx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总数达到了1059人,较上一年的激励人数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员保持了前两年的6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053人,20xx年度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激励股份226万股,占激励股份总数的28.16%。
格力电器三年来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由最初的94人扩大到1059人,使更多的员工获益,高管获得的股票数量较多,有利于维持管理层的稳定;高管所获得股份数量占激励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步下降,说明股权激励开始逐渐向下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程度。
(四)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
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20xx-20xx年的净利润和总资产金额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电器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这三年中,净利润和资产总额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成长性并不稳定,笔者认为激励期限较短很可能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五)股权激励的条件
格力电器实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是达到预先设定的年度净利润,三年的目标利润具体值见表1,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前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94%、15.34%、22.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公司在未来的年利润增长率将高于20%,但是预先设定的目标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润增长率,并且仅仅通过是否达到目标净利润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条件过于简单,设立的激励标准过于单一,使得格力电器轻松达到了激励的标准。
三、启示
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提供一些启示。
(一)合理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比例
应该根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合理地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内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范围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设置则主要侧重于这部分员工,授予比例的设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的期限
我国规定,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期限,过短的激励期限会使高管产生短期行为,降低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三)恰当设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为了提高激励效力,企业应该设定具有一定难度的激励条件,过于容易实现的激励条件降低了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会使高管人员操纵指标来实现高额收益,股权激励的作用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公司在设计激励条件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例如某指标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该指标行业均值,
2、应该避免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激励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引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股权激励方案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方案。
第二条 股权激励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第三条 执行与管理机构
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激励对象
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一)确定标准:
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1、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
2、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五条 激励形式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2、行权限制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3、定价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4、授予股权期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2、定价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xx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xx%;
(2)自股票授予日起xx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xx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授予股票限制: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xx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xx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xx个交易日。
(三)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用于股票增资权者不参与公司分红。
(四)经营者持股
是指对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票降价的风险。
(五)员工持股计划
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六)管理层收购
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个人或集体)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将激励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从而实现了被激励者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完整的统一。
(七)虚拟股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八)业绩股票
根据激励对象是能够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由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九)延期支付
也称延期支付计划,指公司将部分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公司股票行使或根据期满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十)账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公司。虚拟型是一种模拟认购权方式,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第六条 激励股权数量、来源及方式
1、本部分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如可由公司大股东划拨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途径(定向增发等)来选取股权进行股权激励。
第七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资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资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 激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xx,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xx或xx以下时,滚入下年度分配。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xx以上的增值部分,按xx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xx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xxxx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指标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奖励股份总额=奖励基金总额/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一条 激励条件
(一)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激励对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适用股权激励计划:
1、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局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授予时间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激励对象在获得公司股份后,根据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是由公司有偿回购、还是无偿收回、或上市后卖出。
1、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或被解聘离开公司的,可以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亦可选择不断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因犯非严重错误而被解雇离开公司的,必须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回购股份;因重大错误导致企业严重受损、严重渎职、触犯国家刑法等,必须辞退并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收回股份。
2、如果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可继续持有已行权的激励股份的,按与公司有关协议及本《方案》规定执行;未行权的部分自动失效。
3、公司上市后已行权的激励股份转成可流通的股票。
第十四条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账面净资产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权激励方案终止情况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会议提出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可能的情况变化如下:
1、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2、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基础;
4、其他董事
第十六条 本方案责任方
本方案由公司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方案
本方案由公司 负责解释、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