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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岗位职责(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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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岗位职责(精选9篇)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1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物探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物探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当班的物探操作过程负责,参与结论分析,对编制的.成果报告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下井物探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对仪器的功能、性能的检测结果负直接责任。

5、对仪器的日常保养、维护、电池电量充足、仪器的外借、使用负直接责任。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2

⒈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

⒉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⒊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⒋负责编制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

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控水阀门的安设密度为大于15。下山每隔150m安装一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装一组。

8.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长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须安装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离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头备有与固定管路管径一致的软管。工作面必须备有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备用水泵,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设备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9.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巷道顶、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倒入水沟。

10.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

11.负责施工下山范围内探测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头)。

12.区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3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中心的'具体工作全面负责。

3、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措施、报告的预审。

6、负责督促探掘分离和移交确认的具体执行。

7、负责每月防治水安全例会及地测安全办公例会的召开。

8、负责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工作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9、负责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

10、负责地测防治水设施的完善和设备、仪器的申购工作。

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具体执行。

12、协助技术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与培训工作。

14、协助技术矿长具体落实隐蔽致灾、储量等相关工作。

15、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4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范围内的“防治水”技术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负责审定本矿井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安全技措工程及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负责修改完善“防治水”安全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补充规程的审批,并监督检查各级技术人员、干部、员工对“防治水”措施、规程、规定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本矿井技术例会和“防治水”例会,定期研究解决“防治水”安全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水”设计、规划、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措施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负责。

6、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教育和“防治水”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防治水”技术攻关,解决“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合理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

9、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0、按时参加各种“防治水”安全会议,参加“防治水”安全大检查。

11、协助矿长指挥事故抢救。协助矿长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参加“防治水”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范围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5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6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7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8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领导小组、技术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

3、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地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设备、设施等,参加业务内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处理业务内存在的各类隐患,为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编写地质“三书”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并按时进行会审、报批、贯彻学习。

6、按时审阅业务范围内各类记录和报表,及时报送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审签。

7、加强科室内部日常管理,按时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积极引导科室人员运用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等,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召开科室内部业务工作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严防“三违”人员和人身事故。

8、积极接受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组织业务相关单位整改。

9、按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协助领导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并负有主要责任。

11、对产量进尺报表及交换图填绘工作负责。

12、对测量成果,测量资料的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防治水岗位职责 篇9

1、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2、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参加编制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组织召开机电设备安装“防治水”安全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参与制定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6、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7、在安排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时,要优先考虑安全的需要,尤其是“防治水”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8、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

9、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